一名为单位做饭打杂12年的农民工在向单位要求参加养老保险遭到拒绝后,愤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原告于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该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并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995年5月,严秀英受聘于于都县供电公司,为其所属的罗坳供电所做饭打杂,当时约定报酬为每月250元,只要能胜任工作,报酬逐年增加。但直到2007年,严秀英的报酬只有每月28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3月26日,严秀英向于都县供电公司提出给予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退休。于都县供电公司认为双方仅存在劳务合同,严秀英的行为是一种劳务承包行为,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退休的问题。严秀英遂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都县供电公司应当为严秀英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补足工资。于都县供电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严秀英为原告所属的罗坳供电所做饭打杂12年之久,并按月领取了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原告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无理,应予驳回,故作出上述判决。(刘石发 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