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电表短路引发火灾案,判决电业公司赔偿被烧农户经济损失30628元。
2004年12月间,那坡县百都乡村民梅某家要建新房,便向县电业公司申请移动电表,并向供电所属的那隆工区交纳了20元移表费。随后,县电业公司的下属单位那隆工区派抄表员阮四将电表移至梅某的邻居黄某家门板上。2005年,梅某建好房子后,和邻居黄某、蒙某多次要求阮四将电表移回梅家,但阮四以抄表容易为由,迟迟不将电表移回。
2005年10月14日下午17时30分,该电表发生短路,引起火灾,将蒙某、黄某的木瓦结构房屋及其他财产全部烧毁。经那坡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到现场勘查认定,此次火灾原因是由于梅某和蒙某两家合用的电表(安在黄某家门口)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而引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628元。后来,蒙某、黄某多次与县电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末果,蒙某、黄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县电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628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蒙某、黄某所在村庄的低压线是由县电业公司的下属单位那隆供电工区负责设计安装、管理和收费的,其所用的电线、电表等材料均由县电业公司提供,电业工作人员在其他村民建房申请移表的情况下,将别人的电表移至黄某大门板上,等房屋建好后,房主要求将电表移回原位,但电业公司下属的工作人员图抄表方便而不移回,使该电线及电表短路引起火灾。而县电业公司对该起火灾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已有免事由,亦不能提供证明自已设计安装和提供的线路、电表达到国家标或行为标准。因此,电业公司对该起火灾原因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村民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马秀娥 林荣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