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现在的确有很多单位因工作需要还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于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条规定,必定会成为一块职工权益维护好坏的“试金石”。
于是,我想到了黄金周长假的节日加班费现状。一个令人悲哀的事实是,每次长假过完,节日加班费问题立刻会成为劳动者极为关注的热点话题,而相关的投诉更是多得惊人。
事实上,按照《劳动法》等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我们的用人单位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如果劳动监察能加大力度,如果广大的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能大大提高,节日加班费问题又怎么会成为热点呢?
所以,我的担忧早早来到。
作者: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