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监护不力,三小孩在玩耍过程中失火将他人房屋及房内财产烧毁。12月1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由三孩童陈某桐、陈某文、缪某建的法定监护人陈某敏、陈某祥、缪某明连带赔偿两原告陈某根、李某英各项损失总计42660元。
2007年10月14日,两原告到村边自家农田收割稻谷,家中无人看守。三被告陈某桐、陈某文、缪某建结伴聚集在两原告家门前玩火,在玩火过程中不慎将堆积在原告家门前的干燥松树枝引燃,继尔将两原告家的房屋及房内财物全部烧毁。经评估,共计造成两原告损失42660元。后因赔偿意见不一,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因疏忽大意,在共同玩耍过程中失火将两原告家房屋及房内财物烧毁,给两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害,对此损害,三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三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他们应承担的责任依法需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方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