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中受重伤的郑某起诉萨顿(化名,美国人)后,萨顿随之将郑某亦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萨顿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5月31日,萨顿驾驶小型客车与郑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郑某受伤。交通管理局认定,郑某与萨顿均负有事故责任。郑某在此次事故中失去左足,构成5级伤残且需安装假肢。事故发生后萨顿拒绝赔偿郑某相关损失,郑某已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遂将萨顿诉至法院。
在郑某起诉后不久,萨顿亦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其医疗费等7000余元。对于撒顿的行为,郑某非常气愤。郑某认为,事故发生后撒顿不闻不问,分文不赔。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交通事故不可能导致溃疡。
原告萨顿自2006年6月9日起在北京某医院治疗足部溃疡,并进行心理咨询而支付了医疗费7000余元。此事故发生后,2006年6月1日,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萨顿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萨顿对其是否受伤一节的陈述为:我感觉身上有点疼,但没有流血,也没有发现有其它的伤。因萨顿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足部溃疡和心理咨询与交通事故有关,故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萨顿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郑某诉萨顿一案,法院判决撒顿赔偿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10万元,宣判后撒顿不服提起上诉。
作者:东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