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云的悲剧表明,签字制度由于过于刚性,对于紧急情况下的“例外”考虑不周,亟须修改。同时,为了防止医疗机构滥用紧急情况的解释权和处置权,还应建立一套事后、中立的专业评估机制,对医生行为进行评估,确保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无虞。
12月10日,卫生部就“丈夫拒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表态,称签字同意制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
卫生部就“患方签字医院不免责”的表态,虽说是对现有法律的重申,但面对肖志军害怕签字而承担责任,面对公众还存在对签字同意制度的误解,这样的重申是必要的。所有医疗机构在要求患者家属签字前,都应该将这一点耐心解释清楚,杜绝“肖志军悲剧”的再现。
不过,卫生部对于“孕妇死亡”事件最核心的问题——家属拒绝签字、医院不实施手术而导致病人死亡时,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却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这一问题若不厘清,当医疗机构遭遇下一个“肖志军”时,该如何应对?在家属与医院僵持的危急关头,如何保证患者获得及时救治?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此前的表态,肖志军这一极端个例不能说明法律不健全,言下之意,李丽云之死是家属造成的,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签字同意制度,并不存在漏洞,不需要修改。
可问题是,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管理规则,理应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尽量囊括各种可能。特别关涉医疗急救的法律,更不能轻易地把“极端个案”排除在外,否则将是对生命的亵渎。
显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签字同意制度有漏洞,它忽视患者千千万万家庭的复杂性,赋予了家属过大的决定权。该条例虽然规定了特殊情况可以不要家属签字,可对于什么样的情况算特殊,还缺乏明晰的界定,以至于这种“例外”虚设。
我们的确需要签字同意制度来防止医疗机构和医生滥用权力,但也要防止患者家属逃避或推卸责任。人性是复杂的,生活存在无限可能,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每一个患者危急关头时,其亲属会毫不犹豫地签下名字,但我们却必须保证,当家属逃避责任时,国家紧急现身,以制度之力拯救它的公民。毕竟,每个人都有双重的身份,就像李丽云,她是肖志军的妻子,但同时,她也是公民,亲属和国家都是她的守护者,一个都不能少。
卫生部发言人说,设立签字制度的初衷是保障患者的权利,可李丽云的悲剧表明,这种签字制度由于过于刚性,对于紧急情况下的“例外”考虑不周,不排除会出现“天使变恶魔”的可能。因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亟须修改。同时,为了防止医疗机构滥用紧急情况的解释权和处置权,还应建立一套事后、中立的专业评估机制,对医生行为进行评估,确保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无虞。
李丽云之死是个极端个例,从社会的视角来看,这也许只是一个名字消失,可对一个生命而言,失去的却是她的全部。所以,我们绝不能坐视下一个“李丽云悲剧”出现。作为手握医疗法规起草制订权的卫生部,应重视李丽云个案,将此作为完善医疗急救制度的契机。这样,社会才能从反思中进步。(作者: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