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齐二药”假药案中以高额差价经销假药“亮菌甲素”的批发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日前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对其罚款1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理由是自己当时并不知卖的是假药,而且并未获得“违法所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1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4月,金蘅源公司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5955支,单价每支5元,再以每支33.84元的价格全部卖给广东省医药保健品公司。金蘅源公司向“齐二药”支付了全部货款,“齐二药”随后直接将5955支“亮菌甲素”发送到广东省医药保健品公司的仓库。但在广东省医药保健品公司与金蘅源公司的付款期来临前,“齐二药”假药事件暴露,金蘅源公司便没有从广东省医药保健品公司收回17.17万余元的货款。
被告于2006年5月10日对原告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没收金蘅源公司违法所得171742.2元。金蘅源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药监局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蘅源公司经理罗涛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是第一次销售“亮菌甲素”,在经销该药品过程中完全依照规范操作,并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并且广东省医药保健品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批药的货款。
原被告在庭审中还对“违法所得”的内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金蘅源公司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收入,但其没有收到货款,并没有实际获得违法收入。但广东省药监局则认为,“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对金蘅源作出的处罚款额并没有问题。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而原告认为“违法所得”应为实际取得的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孔博、肖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