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宏伟、王振林、周赛赛暴力袭警案件,一审作出判决:孙宏伟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三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王振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周赛赛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三被告人须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46707.08元。
检方指控:2006年10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振林、孙宏伟、周赛赛三人酒后乘出租车,经过阜阳市颍西镇红绿灯路口时,看到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民警李某等三人在巡逻,在无故对三名巡逻民警进行辱骂后下车离开,之后民警李某等三人向其乘坐出租车的司机了解情况。不久王振林提议殴打民警,孙宏伟、周赛赛表示同意,随后三人到颍河西路一家防盗窗店,王振林购买三根直径为12毫米的钢筋棍,三人各持一根,四处寻找巡逻民警。当李某等三人巡逻至阜阳汇鑫家居广场时,被王振林、孙宏伟、周赛赛发现,三人持钢筋棍追赶,王振林首先追上李某用钢筋棍将李某打倒,随后王振林、孙宏伟、周赛赛又持钢筋棍,继续对倒地的李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头部左颧骨被打折,左臂被打成粉碎性骨折,经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为重伤;经阜阳司法技术鉴定:被害人李某构成六级伤残。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公安机关迅速出动,犯罪分子很快被抓获归案。(雨山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