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多美丽”快餐厅枪击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彭义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泽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彭义祥、罗泽荣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费197980元、丧葬费90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504元,共计人民币28851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底,被告人彭义祥因开设赌摊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矛盾,便与冯家满(绰号“废二哥”)、岑武宁(二人均在逃)商谋报复陈某某,彭义祥向冯家满借了一支五连发霰弹枪和六发子弹作为报复用的工具。2007年1月13日晚7时许,彭义祥和岑武宁发现陈某某和朋友在某购物中心多美丽快餐店,两人即赶回彭义祥住处,彭义祥先用电话联系安排被告人罗泽荣租一辆出租车到市中山东路等候,后又联系冯家满,告知冯准备去报复陈某某的事宜并让冯驾车接送。随后彭义祥吩咐岑武宁先与罗泽荣会面,其本人携带事前向被告人陈小维借来用于看守赌摊的二支自制霰弹枪以及向冯家满借来的五连发霰弹枪,由冯家满驾车将其和冯带来的“杰仔”(姓名不详,在逃)送去,途中冯家满还示范、教导彭义祥使用五连发霰弹枪。
彭义祥、冯家满等人与罗泽荣、岑武宁会合后,其一伙人就报复陈某某进行商量和分工,随后罗泽荣乘坐出租车到某宾馆附近等候接应,冯家满则驾车将彭义祥、岑武宁、“杰仔”送到某购物中心附近。彭义祥在车上把二支自制短霰弹枪分别交给岑武宁、“杰仔”,其本人则持用编织袋装着的五连发霰弹枪,三人于20时25分左右一起进入多美丽快餐店。当发现陈某某与林某某、赖某某等人在玩牌时,彭义祥即取出编织袋内的五连发霰弹枪,由于紧张,不慎走火打烂了餐厅东门的玻璃。彭义祥连忙再次上膛,上前朝陈某某开了一枪,打中陈的腹部,紧接着又再上膛对陈某某等人的座位下方开了一枪,击中林某某和赖某某的脚部。随后彭义祥和“杰仔”、岑武宁从餐厅东门逃离,至某宾馆附近坐上罗泽荣租好接应的出租车逃跑。被害人陈某某中枪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因右腹部霰弹创造成肝、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赖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当晚,彭义祥、罗泽荣、岑武宁三人逃至被告人陈小维在市茶亭路勒棚村的住处,彭义祥将枪击陈某某的事情告知陈小维,陈小维明知彭义祥等人是犯罪的人,仍然安排彭义祥在其家住宿,安排罗泽荣、岑武宁到朋友家隐藏,并帮助彭义祥从“颜文洁”(身份不详)处取来人民币2000元用于逃匿。次日,陈小维送彭义祥到赖昌波家安排其逃跑,并将彭义祥等人作案用的三支霰弹枪交给被告人林永富保管,林永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三支枪支收藏在其家中。案发后,被告人陈小维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义祥。公安机关在林永富家中提取到霰弹枪三支,并在彭义祥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自制霰弹枪一支。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义祥、罗泽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小维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彭义祥、陈小维、林永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彭义祥、陈小维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义祥、罗泽荣共同故意犯罪致使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应当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是因被告人彭义祥等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且当时彭义祥等人隐藏枪支进入多美丽快餐店作案,事发突然,超出了餐厅作为经营者的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后陈某某立即被朋友送去医院,多美丽快餐店及时报了警,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被告人陈小维、林永富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多美丽快餐店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451522元的请求,法院判决支持288514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根据各被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彭义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泽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陈小维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林永富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彭义祥、罗泽荣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费197980元、丧葬费90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504元,共计人民币28851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陈小维、林永富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多美丽快餐店的诉讼请求。(黄思盛 苏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