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巩义幼儿园放火案进行审理,同意初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白宁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复核查明:2006年5月6日,被告人白宁阳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白宪民、张华宾发生矛盾,受到家人及村民的指责,认为别人觉得其好欺负,心生怨气,遂决定用汽油焚烧本村幼儿园,制造大案。2006年5月8日上午9时许,白宁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把菜刀、三壶汽油和打火机等工具,骑自行车到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幼儿园,进入二楼一教室内,持菜刀将教师李理想和幼儿白某某、刘某某等20余人威逼至教室后侧,将汽油泼洒到教室地面、课桌及教师和幼儿身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12名幼儿被烧死,教师李理想和4名幼儿被烧成重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宁阳作出死刑判决。河南省高法复核认为:被告人白宁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为泄私愤而蓄意制造大案,放火焚烧幼儿园,致12名幼儿死亡、5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在社会上造成十分恶劣影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记者李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