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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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八旬老人状告六个子女要求“精神赡养”
2007年12月06日 16:58 来源:北京晚报

  近日,一名年逾八旬的老母亲将自己的6个子女告到了海淀法院。老人说,她现在年纪大了,行动不便,非常希望6个孩子能够经常来看望她。在诉讼请求中,她除了要求6个子女每月给付她赡养费200元外,还请求他们每人每月至少回家探望自己3次,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

  该案的主审法官魏九川告诉记者,老太太跟着其中一个孩子生活。其他的几个子女也都在北京。其实,老太太经济上不是什么大问题,她是退休职工,她的收入甚至比个别子女还要高。老太太的目的不是钱,更多的是想让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觉得孤独。

  开庭时,6个子女都同意给钱,但有两名子女对每月探望三次的要求表示有困难。“老太太的6个子女最大的都接近60岁了,也要帮自己的孩子照顾隔辈人。有的子女身体也不好。”虽然老人希望子女多去看她,但客观考虑子女的状况,法院主持了调解,老人最终同意放弃了第二项诉求。日前,海淀法院作出调解书,要求每个子女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200元。

  精神赡养

  是子女的法律义务

  记者注意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相关判例以及支持者的观点认为,这意味着精神赡养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是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的依据。

  “精神赡养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对于将精神赡养纳入判决,魏九川法官认为,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考虑,它肯定是推动社会道德准则的一个方式,可引起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但却缺少可操作性。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及约束力。精神赡养一旦被纳入法律文书,子女如果不履行的话,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在法律上尚无相关规定。所以从法律实务上来看,精神赡养恐怕不好被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硬性规定。

  换句话说,即便子女按照判决义务定期去探望老人,如果只是应付差事的话,能否达到判决的目的?什么样的形式才能让老人真正感到精神愉悦?这恐怕都是判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能靠道德准则来调整。

  判决的“道德”

  使亲情变了味儿

  暂且不论精神赡养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更深层面的问题是:亲情能否靠判决来维系?北京大学社会学家夏学銮表示,精神赡养体现出的是一种家庭伦理,是一种亲情关系。如果连这种基本的、处于道德底线的亲情都要写入法律,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的悲哀。而这种判决后的亲情关系也变了味道。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夏学銮表示,精神赡养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本来是依靠人的感激、愧疚、负罪感等良知通过自律来实现。法律手段强制介入精神赡养后,效果会如何,夏学銮持怀疑态度。

  加大公共服务

  解决老人精神饥渴

  “精神饥渴”对老年人来说是很普遍的问题。子女不常回家,除了主观道德情操不够外,还有一部分是受迫于社会压力大这一客观原因。夏学銮表示,一方面,政府还需加大力度将公共服务覆盖到基层,为老年人建设活动站及相关设施,提供完善化、人情味的服务。另一方面,要依靠社区建设,由居委会牵头,组织老年人参与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这将是未来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缓解途径。

  记者手记

  经济增长和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在带给我们更好物质生活的同时,也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感到“精神饥渴”。“常回家看看”是老人对子女心底里的呼唤。当这种需求不能被满足时,老人们无奈之下只能诉求法律,于是,关于“精神赡养”的诉讼接连出现,已经有把“精神赡养”明确写进判决的先例。

  “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社会发展到了今天,老人已经不再要求子女有“父母在,不远游”的觉悟,只是请求子女每月拿出3个小时来表表孝心,但是靠法律保障的“探视1小时”会给老人多少精神抚慰?

  记者张蕾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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