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除了赋予城管人员更大的处罚权外,将近一半的篇幅是对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城管人员“粗暴”的执法行为。可是,“遇到商贩逃跑,城管的正确执法行为是什么?”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助理韩利表示,不鼓励采取追赶的执法方式,“因为这种执法往往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为”。当问及追赶行为是否违法时,韩利说:“法律没有规定说追赶是违法行为。”(12月5日《新京报》)
现实中,我们见惯了野蛮执法:往往是,城管一出现,小商小贩丢盔弃甲,撒腿便跑,卖西瓜的没来得及跑开,西瓜便被摔烂一地。更有执法人员抽打妇女,致其尿裤子的。这一桩桩、一幕幕情景,都昭示着社会现实的不和谐,显示着执法者的不文明,同时,也是对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的呼唤。
“警察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这是坊间流传的一个说法,比之现实,也不无道理。的确,那些在街头摆摊的,多是一些下岗失业和进城卖农产品的弱势群体,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在城市的角落艰难地谋生,可是,在某些官员看来,这些人影响了市容市貌,理应彻底清除——— 民众的生存权在他们看来,远远不如城市的“面子”重要。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才有了不文明的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立法规范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值得赞赏的进步。
可是,具体谈到“商贩逃跑时城管人员该怎么做”时,有关方面却说“不鼓励采取追赶的执法方式”,这让人觉得模棱两可:不鼓励,是否也意味着不限制、不反对,或者是一种默许?也就是说,城管追小贩也完全可以?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助理韩利说,“法律没有规定说追赶是违法行为”。如此说来,我们也可以这么理解:追赶是合法的。至于为什么不鼓励城管追赶小贩,原因仅仅在于——— “因为这种执法往往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原本与关怀体恤小商小贩无关,与人性执法无关,只与追赶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有关。如此说来,这项事关城管如何执法的法规,丝毫与弱势群体的利益无关。这难免让人对北京城管方面人性化执法的诉求大打折扣。
一个暧昧的、模棱两可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势必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混乱。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则可能导致执法实践中的无所适从,而真正利益受损的,必然是那些自食其力上街摆摊的弱势群体。
作者:符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