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从12月9日开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等任何一种行为的,事故发生单位将被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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