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查扣物品须当事人签名。《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对于城管查封、扣押物品的执法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规范:城管应当记明被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的各种情况,并要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查扣时应当场制作清单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许决华介绍,在执法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尤其是对“乱摆卖”的处理,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虽然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没收物品时要当场开具收据的规定被删除,但《条例》对这一行为的程序作出了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
《条例》增加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管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城管人员注明情况。”
逾期不接受处理应公告
关于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处理问题,部分专家认为,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违法工具和物品的处理,因为涉及财产所有权,应当进行严格规范,作出一系列明确的程序要求,相关期限也应当予以明确。因此,《条例》增加规定,“当事人的工具、物品被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当自工具、物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机关公告栏公告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当事人仍未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证照不齐施工将停水电
《条例》原稿规定,建设工程违法施工经责令不改的,有关部门可对其停水、停电。有代表认为,停水停电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因此,《条例》修改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会审批准后,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由其依照相关规定停止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记者 吴璇 实习生 涂莉 通讯员 穗仁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