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裹着浴巾的照片怎么上了广告宣传单?”,卢小姐一怒之下将6家美容院告上了法庭,一审判赔2万元后双方提起上诉。今天,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肖像侵权案。
靓女状告6家美容院
卢小姐今年26岁,皮肤白皙,长得挺清秀。卢小姐说,2000年8月,她在海口一美容美发学校留用学习,12月30日正式与美容公司签了3年合约,任咨询员。卢小姐诉称,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她和一个河南籍的女孩子正在上班,被单位负责人拉去拍服装照片,说是讲课之用,先后共拍了10张裹着浴巾的相片。2003年的12月30日合约到期后,卢小姐便离开了学校。
卢小姐说,今年1月25日,她从海口金龙路某饭店出来,发现车前玻璃窗上被人压着美容院的广告宣传单,有朋友取下一看,上面竟是她在校时拍的裹着浴巾的照片,朋友们看到后,都觉得她轻浮。
随后,卢小姐陆续发现有6家美容院使用了其2003年拍摄的裹浴巾的照片作广告宣传。于是,卢小姐找对方交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可对方不予理会。卢小姐说,她在特殊环境里着装半露的浴巾照容易使人产生误会,本来准备结婚的男朋友在听到一些朋友的 “流言蜚语”后,觉得面子上很过不去,为此与她分手了。
今年2月,卢小姐一纸诉状将6家美容院告上了法庭,向每家美容院索赔1万元,并要求对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获赔2万元
今年8月28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28日,美容公司与一广告公司签订 《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委托发布广告,使用了卢小姐的照片。2007年1月,该美容公司昌茂分店、海秀分店在金龙路等地发放广告宣传单,使用了卢小姐的照片。
法院认为,该美容公司昌茂分店、海秀分店未经卢小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卢女士的肖像,侵害了卢小姐的肖像权。据此,判令该美容公司昌茂美发分店和海秀分店立即停止侵害卢女士肖像权的行为,赔偿卢小姐精神损害费2万元。
一审判决后,卢小姐和美容公司都提起了上诉。
二审时6美容院否认侵权
今天上午,海口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卢小姐上诉要求另外四家美容院也要赔偿精神损害费,同时在媒体上刊登300字以上的赔礼道歉书。
而6家美容院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卢小姐的诉讼请求。该6家美容院辩称,他们并没有使用卢某的照片,没有对其造成侵权,因为其发布的广告是广告公司设计的,照片来源该6家美容院并不清楚,再说,卢小姐也无法证明照片上的女人就是她本人。另外,广告宣传单是印刷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市面上印刷,卢小姐并没有证据证明那些印有其浴巾照片的宣传单是6家美容院所为。卢小姐要求6家美容院登报赔礼道歉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从时效上看,从2003年到现在,卢小姐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今天,法院当庭未作出判决。(记者纪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