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上的优势并不能解决法律上的尴尬,锄强扶弱的英雄主义必须被限制在法治的框架之内
关于民间反扒的问题,支持者向来占大多数。然而,近日媒体一篇《民间反扒队员身陷扒手死亡案“伸张正义”遇尴尬》的报道,为我们探讨民间反扒组织何去何从等问题提供了真实的素材,也引起了社会对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
在这篇报道中,化名为“罐子”的反扒志愿者在一次反扒行动中,因为涉嫌故意伤害(扒手)而被刑拘7个半月,虽然该案经过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然有关证人证明致命一击并非“罐子”所为,但正如“罐子”父亲所说“既然公安部门已经……定为一起命案,那么凶手是谁?”这样的疑问无疑就将以暴制暴的民间反扒手段推向了被质疑的位置。
从道德层面来看,谁都无法否认民间反扒行为的积极意义。然而,如果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考量,那么民间反扒问题就应该得到更加辩证地对待。首先,问题的核心在于民间反扒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其所凭借的也只是相对单薄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等规定,而即使在这种有限的法律规定内,面对情况难测的反扒现场,很难保证制止犯罪的手段不会超过必要的限度,正义之举随时可能演变为以暴制暴的场面;进而,在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的背景下,出现任何一个问题,都会让那些热心参与反扒行动的市民陷入不必要的司法纠纷与利益乱局之中,使反扒群体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打击。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民间反扒者大都有一定的组织,组织性固然能够更好地整合资源、带来更强的执行力,但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所以,法律法规总是设置各种条件、严格限制有组织性的行为。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反扒组织仅仅属于民间自发形成的松散组织,要作为社会团体登记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即便成为社会团体,要想有组织地开展反扒行动,也有待于法律的认可,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反扒行为的范围、反扒组织是否要备案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虽然全国已有上海、广州、西安等18个城市的反扒志愿者组织在行动,但鲜有城市公开承认反扒组织的合法性,甚至某地警方曾公开表明要取缔民间反扒组织。
进一步来说,仅凭着志愿者的道德素质,能否在长期面对扒手行窃这种违法场景的刺激下,保持理智、采取不过限的手段,这是个疑问。毕竟在有严格制度限制的执法机关尚且存在着粗暴执法、受贿行贿等情况,何况是数量不少的“有组织,无法律约束”的各种反扒组织。
道德上的优势并不能解决法律上的尴尬,锄强扶弱的英雄主义必须被限制在法治的框架之内,而考虑到各种因素,通过法律法规来将民间反扒组织的合法性制度化又缺乏现实可能性。因此,解决民间反扒组织出路的问题,或许可以转换为如何更好的“伸张正义”(这里主要是指社会治安)的问题。
首先,就是要实现警力的优化配置、实现警力的下沉。民间反扒组织出现的外部原因在于我国警力相对不足,因此,只有进一步将警力“下沉”基层一线,把警力摆上路面街面,才能够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从而达到提高“见警率”、减少发案率、提高破案率的目的和效果。为此,应该继续解决好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的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惟有如此,才能强化公权力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
其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有关民间反扒组织进行收编。从技术层面而言,民间反扒志愿者都是值得肯定的,如果能够将其吸收到正规的反扒队伍中来,就可以在强化管理的条件下更好的开展反扒工作。据报道,海口警方曾在今年上半年公开向社会招募反扒志愿者,成立海口反扒志愿者大队,并给这些志愿者颁发证书明确他们的身份,同时要求义务反扒员在从事反扒活动时,只能和民警或便衣一起协助行动。这既有利于保证义务反扒员的人身安全,也解决了反扒组织“名不正、言不顺”的名分问题,更规范了义务反扒员的行为,有助于民间反扒走上法治轨道,让他们依法反扒,帮忙不添乱,反扒不越权,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无疑值得借鉴。
最后一点就是要正确宣传志愿反扒行为。民间反扒的意义不只是抓住了几个蟊贼,而是传播了一种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宣传这种行为不能停留在具体的反扒行为上,因为过于个人或群体英雄主义的宣传或许会冲淡人们对精神实质的理解,只有当全社会都将这种精神品质融入到自身言行中时,人人都会成为“民间反扒者”,而不只是个袖手旁观的过客,而这一点或许是民间反扒行为更为深远的意义。(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