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首次动用刑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辛兴村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池坑承包给齐某存储浮油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济损失85万余元。经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某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依法逮捕,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今年以来,山东省连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目前,淄博市被挂牌督办的63件案件,已有59件完成整改。取缔各类土小企业1800余家,对138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顶格处罚”,对41名环境违法分子依法实施了行政或刑事拘留。
其中,犯罪嫌疑人朱某,自2001年以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等,共计造成23.7亩基本农田严重毁坏、无法耕种。此外,自2005 年以来,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废水和土壤中所含挥发性酚分别超过标准值7240倍和308倍,损失价值36万多元。今年7月14日,朱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9月20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某,自2007年4月以来,在临淄区皇城镇大马岱村东的河滩内经营防水油膏厂,在生产经营中,将大量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温罐南侧的无防渗土坑里,渗土坑废水所含挥发性酚超过标准值,已具毒害性。张某于今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拟于本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山东省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环境污染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损失价值超过30万元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上述4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342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记者 马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