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撬开防盗网,进入业主家行窃,两家业主为此状告物管未尽安全保卫责任。南岸区法院在本月中旬一审判决,认定物管对业主家的财产没有保管责任和义务。
据悉,这是10月1日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我市首个判例。
小偷凌晨连偷两户
法院介绍,案发小区位于南岸区南坪东路,两家业主分别住在同一单元的二楼和三楼。7月12日凌晨,小偷撬开两家厨房窗外的防盗网,然后入室行窃。直到天亮,业主发现被盗。
他们认为,家中被盗是因为小区物管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尽到安全保卫义务,为此起诉。
物管辩称自己无责
物管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物管公司只是一个协助保障小区安全的机构,真正保证小区安全的应是公安机关。根据他们的巡逻记录,他们每天都安排了保安巡逻,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家被盗时,家中都有人,是业主自己没有尽到看家护院的义务,其损失应由小偷承担。
法院驳回业主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10月1日施行的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物管企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并未赋予物管公司履行对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的责任,而且物管合同也未约定物管要对业主家里的财产负有保管义务。
对于物管合同约定的“保障住宅楼院安全、24小时保安服务”条款,法院认为应该理解为小区内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小区内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和保护。物管公司在小区配备了保安人员、设置了保安器材、提供了保安服务,即可视为对业主财产尽到了防范义务。而业主却未提供“保安未定时巡逻、监控器不起作用”等证据。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两业主的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