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原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熊某购买无证矿山开采,利用职权查处其他矿山后购买,之后,将“四矿一厂”转让给他人,偷税225.3万元。日前,汝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熊某犯滥用职权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购买无证矿开采获利
熊某自2004年始先后担任汝阳县地质矿产局矿产资源管理所所长、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矿山执法监察中队长、矿山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等职务,2006年8月,熊某从汝阳县国土资源局调出。2005年10月份,时任矿山监察中队长的熊某与他人合伙购买了无证矿山“清凉寨上矿”,并利用职权阻止其他人购买。后熊某又利用职权逼迫合伙人退股,由其单独非法开采。
利用职权查处其他矿
同年上半年,熊某一边利用职权多次派人以“一证两口”不合法为由,对李某等人经营的“宝丰西洼铅锌矿下矿”进行查处,一边指使张某与李某等人吵架,并让张某出面购买该矿。2005年7月,由熊某暗中出资160万元给张某,以张某的名义将该矿购买后,在未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由熊某单独非法开采。2006年6月份,熊某将无证违法矿山“清凉寨上矿”以400万元的价格,“宝丰西洼铅锌矿下矿”未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以50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卖给李某经营。经鉴定,熊某等人违法开采“清凉寨上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40万元。
转让四矿一厂偷税225.3万
2006年6月份,熊某将上述“四矿一厂”以16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应纳税款225.3万元。熊某的应纳税款一直未缴,偷税225.3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
2006年8月16日,某媒体以“非法采矿‘迷藏’捉到几时休”为题,报导了汝阳县王坪、靳村、付店等地170多家采矿企业大多未经过环评、证照不全,属非法开采,国家矿山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其中涉及本案的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矿山资源等问题。
被判8年徒刑 并处罚金700万
汝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身为矿山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占有、经营无证矿山,使国家的矿产资源被非法开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86.4万元;熊某利用职权非法购买、经营、转让多处矿山,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不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使自己购买、经营、转卖的矿山处于非法开采状态;为获取私利手段恶劣;非法转卖国家矿产资源,交易额达16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熊某在转卖选厂及非法转卖矿山过程中,采取伪造合伙协议的方法,隐匿、不报收入以逃避纳税,偷税数额达225.3万元,构成偷税罪。
汝阳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并追缴其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86.4万元。 (记者 郭富昌 通讯员 奕风 宁念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