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吴某为水电工,但吴某上班15年来时常加班却未领过节假日加班工资,吴某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偿付吴某节假日加班工资10743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于1992年7月1日与海南万×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职员聘用合同书》,之后到该公司工作,工种为电工兼水电维修工。工作期间,公司发放给吴某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根据吴某提供的部分《维修记录》、《考勤登记表》、《电工工作日记》反映,吴某有在星期六、星期日工作的情况,该公司亦承认吴某存在双休日上班的事实。2006年12月,吴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公司补发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但被驳回。吴某不服该裁决,于2007年4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为吴某补发自入职至判决之日的双休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107439元。
法院认为,吴某提出公司安排其节假日加班但未向其支付加班费用,公司并未提出反驳意见;由于吴某已提供了部分工作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公司是建立了相应的考勤制度的,而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安排吴某加班的时间,亦未举证证明已如数支付了加班费,故法院推定吴某提出的自入职来每逢节假日均加班未领到加班工资主张成立,因此该公司应按吴某每月工资为基数向其支付自199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9月6日止的节假日加班工资。
近日,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海南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日内偿付吴某节假日加班工资107439元。 (钟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