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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律师费背后黑洞:一起案子付双份代理费?(2)
2007年11月26日 17: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我还有行贿的事”

  那份《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协议》与天如所的委托代理合同的“顺产”,以及农信社后期的执行回款与李志国的“精明”运作不无关系。

  实际上,中高盛获得第一笔120万律师费时,他从这笔律师费中一共得到56万元。这笔钱的绝大部分被李志国用在了打点人际关系上。

  2006年7月4日,李志国在公安局坦言:“我还有行贿的事。”他交代:56万元当中,一部分给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李某,三分之一给了当初给他介绍这个案子的法官王某,六分之一给了农信社资产保全科林某。

  早在2004年七八月份,确定了执行人员是李某之后,李志国就开始做他的工作。一次,恰逢李某到北京出差,在首都大酒店里,李志国给了他3万元人民币,“叫他工作中帮忙加大执行力度”。

  2004年11月,李志国从北京中高盛所提出56万余元现金后,李某说他们单位出了一本《执行手册》,每人都有销售任务,让李志国买点。于是,李志国花了1.1万买100套书,但他只拿走了四五套。

  “直到2004年末,我陆续又给了他13万元。大约分四五次,都是在哈尔滨给他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从2005年起,一直到三四月份,我又给李某拿去16万元。也都是在哈尔滨给的,详细日期记不清了。”李志国交代,他前后总共给了李某32万元。

  在公安机关一次次审讯中,李志国供出了他侵占中高盛所340万律师费的资金流向。除了给李某32万元以外,他分别给王某、林某111万余元、100万余元,以及其他相关人员120余万元。李志国不仅仅给他们现金,在给王某和林某的钱中,有一部分是把钱存入户名为“李志国”的银行卡中,然后把密码和卡一同给他们,二人皆欣然接受。

  检察院介入调查

  在胡凤滨看来,案件进展到这儿,已经很明朗了。而且由于胡凤滨向公安机关报案,农信社给天如所汇了220万费用之后,就停止了支付律师费。似乎事情在按照胡凤滨的意愿发展。

  然而,李志国被七台河警方拘留27天后,2006年7月24日,李志国被取保候审。8月31日,七台河公安局又撤了案。

  “案子被夹在中间,侵占了340万集体资产的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胡凤滨所说的“夹在中间”是指夹在北京警方和七台河警方中间。

  在李志国提走了120万元之后,胡凤滨多次找他要这笔律师费,但李志国迟迟不退还。无奈之下,2005年9月,胡凤滨向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报了案。不久,宣武分局以职务侵占罪立案,并派人到七台河进行调查。经过调取相关材料,得知李志国伪造了代理费收付委托合同及委托合同解除协议。

  “经过办案人员研究,这个案子应该是诈骗案,主要犯罪行为地是在七台河市。他们让我到七台河市报案。”胡凤滨告诉记者,他在七台河报案后,两地警方经协商,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将此案移交给了七台河公安局。

  七台河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将李志国拘留。“后来经过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推敲,还请了法学专业人士,我们认为他不构成诈骗,后来就取保候审了。”七台河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张喜立对李志国的取保候审解释道。但取保候审决定书却写着李志国因“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而被取保候审。

  而张喜立所说的撤案原因正是《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的内容。他告诉记者此案撤销的原因是,他们最后认为李志国是职务侵占,其犯罪行为发生地是在北京,管辖地应该是北京,于是就撤了案。

  撤案之后,七台河公安局与宣武公安分局交涉,欲将此案再移交回去,但北京方面没有接受。

  胡凤滨认为,诈骗可以是职务侵占的手段,七台河公安局把这个案子定位职务侵占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不理解的是,李志国的行贿行为已经很清楚,王某、林某、李某等人的受贿行为也很清楚,但公安机关却没有予以追究、移送。

  对此,张喜立解释,如果李志国所说的属实,林某等人的行为应该属于银监部门内部范畴的事,是违纪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犯罪。他说,黑龙江省银监局已经来调查过此事,但调查结果他并不清楚。

  七台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孙仕臣表示,检察院已接到举报材料,并已上报。一旦领导“拍板”,检察院将以受贿立案,对此案相关人员展开调查。

  “农信社将付双份律师费”

  李志国被放出来了,胡凤滨对此耿耿于怀。他经常重复一句话:一个侵占了340万的人却逍遥法外。他将这个案子和另一个案子做了对比,两者案情相似,结果却相去甚远。

  纵某本不是北京市盛安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却代理一起仲裁案件,并且利用职务之便,将4万元仲裁代理费据为己有。为此,2005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侵占4万的判了一年半,侵占340万的却逍遥法外。”胡凤滨对比着。

  尽管李志国的“逍遥法外”让他失望,但胡凤滨对他的两起诉讼信心十足:“我有百分之百胜诉的把握,这样农信社将付双份律师费。”

  2007年3月25日,胡凤滨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信社支付那笔给天如所的220万元的律师费及其利息。

  2007年8月11日,胡凤滨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信社支付预定违约金50万元,支付剩余的律师费662万元及其利息。胡凤滨认为,经过中高盛所的努力,农信社获偿的3471万元至2005年11月22日已全部入账,农信社应当向其支付1041万元中尚未向其支付的律师费。

  胡凤滨还等待着另一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他认为北京二中院的判决损害了其利益,已于今年10月28日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该判决。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二中院判决农信社给付天如所58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农信社有无执行此判决?其负责人乔某在电话中称:“此案北京二中院正在审理,还没完事儿。”当记者念出判决日期时,乔表示,他对此事不清楚,不能答复。

  胡凤滨告诉记者,委托代理合同不排他,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托多人。该案中“一款两付是必然的”,然而农信社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知会转嫁到谁的身上。(记者 李梦娟 李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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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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