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追收750万元陈年贷款的案子,诉讼获胜金额出人意料,高达3471万元,比原金额高出近4倍。律师事务所获得1041万元的高额律师代理费。
随后,围绕着千万元律师代理费上演了一幕曲折离奇的“分利”大戏,两家律师事务所、农村信用社、法院执行局卷入其中,在北京、黑龙江两地,先后提起4起诉讼。可能出现的最富戏剧性结果是:一起案子付双份的律师代理费。
“我想把钱控制在我手里。”2006年7月2日,第三次审讯时,李志国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交代。
这个念头,不仅仅让李志国本人卷进一场纷争,也让两个律师事务所为讨要巨额代理费起诉他们的委托人——七台河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如果两个律所都胜诉,农信社将为一起案子付双份的律师代理费。李志国是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2006年6月被七台河警方拘留。
目前,其中一家律师事务所已经胜诉。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七台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支付北京天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如所”)58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农信社未提出上诉。
对这个判决,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原名:北京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高盛所”)主任胡凤滨提出异议:“干了活儿的不拿钱,不干活儿的倒拿了钱。”胡凤滨已经分别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及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七台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支付其共计882万元的律师费。目前两地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没想到代理费会有1000多万”
胡凤滨所说的“活儿”是为农信社办理追收贷款的案件。农信社有一笔750万元的陈年贷款,借款人是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七煤集团”)。
农信社认为这个案子“很难办”,最关键的是执行难。“他们要求找在北京和哈尔滨的法院都比较有关系的律师,而且要给他们回扣,并且打这个官司要先垫钱。”胡凤滨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光先垫钱这一条,好多律师所就不敢接这个案子。
2003年8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执行局法官王某找到律师李志国,说农信社有一起清贷的案子。之后李找到了有着十多年律师经验的胡凤滨,他们原在黑龙江同一个律师所共事,胡同意代理这起案件。“虽然案件风险较大,但考虑到煤矿经营效益好了,应该比较好回款;此外,法院我也有朋友。”胡凤滨回忆起代理此案的原因。
中高盛所与农信社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由中高盛所代理农信社与七煤集团间的贷款纠纷案;中高盛所承担办案费用,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费为案件胜诉后执行回款的30%;如无执行回款,农信社不付给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案件由该所主任律师胡凤滨主办,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李志国作为助手共同办理。在设计了诉讼方案之后,案件一步步地按照计划进行。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农信社胜诉,并且诉讼获胜金额出人意料,3471万元,比原金额高出近4倍。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这3471万元能全部执行回款,中高盛所将得到1041万元的律师费。“大家谁都没想到代理费会有1000多万。”胡凤滨说,看到这1000多万,人心就开始乱了,“如果没这么多,就不会有后来那么多麻烦。”
意料之外的上千万元律师费刺激着不少人的神经。
起初,风平浪静。农信社开始逐笔收到法院转来的还款后,给付了中高盛第一笔120万元律师费。随着农信社的继续回款,2004年11月底,满怀欣喜的胡凤滨又向农信社寄去了一张12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但迟迟未收到农信社汇来的律师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方式,由中高盛所给农信社出具发票,农信社再通过银行回款方式给付律师费。
胡凤滨给农信社资产保全科科长林某打电话,才得知这120万已经被李志国提走,电话中他并没有问出原因。
真假委托合同
在中高盛所第一笔120万元代理费的分配和提成问题上,李志国和胡凤滨就“产生了不愉快”。在李志国看来,他提走第二笔120万的现金,是“使我自己所得的钱有保障”。
按照中高盛所的规定,律师代理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收取和分配,再发给律师薪酬,个人不允许私自收取代理费。
李志国认为:“因为这个案子是我揽来的,活主要是我干的,应该由我掌握代理费分配的主动权。”他还担心自己有“白干”的危险。因为他是注册在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没有注册在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我和他(胡凤滨)要钱有法律障碍。”
为了提钱方便,2004年9月1日,李志国变造了一份合同,提交给农信社。在盖有中高盛公章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上,经过修修改改,李志国将之改成一份《委托合同》:由其办理中高盛所与农信社之间的律师费收付事宜。
在用这份合同成功提取120万现金之后,李志国给中高盛所汇了28万元,他认为这是中高盛所应该得的,包括所里的应纳税金、所里提成和胡凤滨应得的份额。此后,李志国萌发了侵占律所财产的念头。他说:“我想甩开胡凤滨,自己来做这个事。”
12月28日,李志国又炮制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协议》,此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中高盛所无条件地放弃千万元律师费。并且,李志国未经胡凤滨同意,签下了胡的名字。
看着这份涂改的合同,农信社主任乔某、资产保全科长林某都让李志国处理好与胡凤滨之间的关系。李志国说:“没问题,我自己能妥善处理好。”但林某还是担心,这事以后恐怕有麻烦。在他的要求下,李志国写下了一份承诺书,出了什么事由李志国承担责任。商量妥当之后,乔主任在这份协议上盖了农信社的公章。
然而,李志国伪造的两份合同上中高盛所的公章是作废的。“所里从前的公章丢了,后来又刻了一枚,和原来那枚有细小的差别。”胡凤滨表示,旧章2004年8月已丢失作废,2004年12月28日使用不代表原告意思表示,对中高盛所没有约束力,因此,《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在伪造解除协议的同时,李志国联系到了他的大学同学张某——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主任。因为李志国需要一个接受后续执行律师费的账号,为此李志国答应给张某一定比例的律师费。很快,一份七台河市农信社与北京天如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出炉了。此合同内容与中高盛所与农信社的委托代理合同内容并无二样,执行回款的30%将继续打到天如所的账上。
不久,第三笔律师费220万就打到了天如所的账上。这一次李志国没有给中高盛所汇款。“因为当时我和胡凤滨闹僵了,给他钱,容易产生用我给他的钱来追究我刑事责任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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