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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续:是否有罪专家看法不一(3)
2007年11月26日 03:18 来源:北京晨报

  专家观点

  我国相关法律不存漏洞

  肖志军拒绝手术导致妻儿双亡的悲剧引发大众争论,昨天已有超过8万的网友参与新浪网调查,其中七成网友认为肖志军应承担责任。那么他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卫生法学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和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

  关于责任

  观点1:丈夫涉嫌过失杀人

  “告医院,凭什么?要告就告那个男的。”孙东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难以抑制激动情绪。孙东东说,医院是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此事的,而且已经尽职尽责,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死者的母亲或家人,可以到法院提请诉讼。“我建议即告肖志军涉嫌过失杀人,并要求民事赔偿。”

  观点2:很难追究丈夫责任

  卓小勤也认为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还透露说,由于产妇本人不同意,才最终导致手术没能实施。据他从院方了解,产妇在被送到医院时意识是清醒的。当医生说如果不做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时,她本人仍然拒绝。

  “如果患者是处于昏迷状态,那么他作为患者的亲属代替患者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并且由于这个错误的决定导致母子双亡,那么我觉得他应该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但恰恰相反,就是因为这个患者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了拒绝接受手术的意思表示,所以很难去追究她丈夫的任何责任。”

  关于法规

  目前法规已很完善

  卓小勤认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框架是比较完善、合理和科学的,并不存在着漏洞。他说,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才是患者最根本的权利。该事件并不具备普遍性,若允许并通过立法确定所谓的“强制救护权”,哪怕是开一个小小的口子,也会导致因权利滥用而带来的很可怕的后果。

  孙东东也认为目前国内有关医疗告知与知情选择的法律制度本身已经非常完善。孙东东表示,一两个特例并不能说明医疗制度就有问题。他介绍说,西方国家的医生也不能擅自为病人做决定,同样是“不签字就是不能做手术”。医院治病救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责任,需要病人和家属的配合,不能让无限的社会责任都让医院来承担。

  他山之石

  国外手术治疗程序更加严格

  “国外在治疗前所需的法律程序只会更复杂、更严格。”孙东东告诉记者,在美国等其他国家,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治疗前,除了要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外,还需要病人签署一系列的同意书,包括手术同意书等。“在国外,就算是住院,病人也得签厚厚一大堆表格呢!”

  孙东东还介绍说,有部分媒体报道,在国外接受手术前只需告知而不用签字,“那指的应该是紧急情况。”(记者 刘墨非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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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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