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的“泰顺矽肺病案”被执行人王运福,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今天(11月22日)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王运福为国内最大的“泰顺矽肺病案”主要责任人之一,2002年1月14日被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重大劳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8月2日刑满释放(本报曾于2002年2月8日报道过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温州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对王运奎等人与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陈益校、陈益志、薛仕标、王运福、张万民、辽宁省交通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先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运福承担“泰顺矽肺病案”总赔偿金额61636080元人民币17%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应支付赔偿金额10478134元,并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该民事判决书生效执行后,王运福至今仅赔偿1714550元人民币,仍有8763584元人民币赔偿金未履行。
2005年12月份,刑满释放后的王运福通过关系介绍鲁云峰以浙江中宇建设集团公司的名义在吉林省晖春市承包八连城煤矿,按协定从浙江中宇建设集团公司领取总工程款2%的介绍费,共计103650元;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期间,王运福在重庆市观音庙隧道参与工程管理,每月领取5000元的工资,共计4万元。但王运福以无力执行为由,丝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期拒不执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王运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今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陈东升 王左兴 晨翔
新闻背景
1993年7月至1996年,陈益校、王运福等人合伙,以浙江省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名义,承包了辽宁省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致使在该工地工作的工人在含有高浓度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吸入大量粉尘,结果9人患矽肺病死亡,194人构成二至七级残废。
2001年10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这一劳动安全事故中伤亡者的经济赔偿标准,并判令被告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与陈益校、辽宁省交通厅等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运福等对全部赔偿额的50%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1月14日,两名责任人陈益校、王运福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