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午,安徽省第一例由传销引发非法拘禁案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公开开庭。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刘国庆2007年来淮南从事传销活动,但其以在淮南做水产生意为名欺骗同乡好友刘冈良,并邀请刘冈良来淮南做生意。2007年5月15日早晨,被害人刘冈良乘坐火车来到淮南火车站,后被其另一同乡刘祖稳(也系传销组织人员)接至田家庵区上湖村刘国庆等人租房处。刘国庆将刘冈良的手机卡扣下,并强迫刘冈良“听课”(传销授课)。刘冈良发现刘国庆等人从事的是非法传销活动,随即要求离开,但遭到刘国庆及其传销同伙的阻止。上午10时许,刘冈良再次急于离开,被迫从三楼跳下,造成脾脏破裂,右手腕骨折。经淮南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刘冈良伤情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刘国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刘国庆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回答讯问和最后陈述时一直痛哭不停。刘国庆说,自己鬼迷心窍,觉得能从传销中得到所想的愿望,而不知道加入传销是一个错误的选择,从而导致同乡好友受伤和自己的牢狱之灾。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忏悔和道歉,也向自己的家人表示歉意。他同时还“想劝醒那些被蒙在传销之中的人,早点从传销泥潭中走出来,不要再执迷不悟了,要以自己引以为戒,不要让悲剧重演,到那时就真的后悔莫及”……同时表示,自己认识到了错误,恳请法院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刘国庆的辩护人辩称,刘国庆实施非法拘禁的情节较轻,只是语言威胁刘冈良不要离开,而且时间较短,仅仅两个多小时。在好友刘冈良跳楼后,刘国庆能够积极救助并一直看护,还多方筹钱为其治疗,而不是逃跑,直到被公安机关传唤,其行为应属于自首,且其认罪态度很好,特别是认识到了传销的危害。恳请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和减轻判刑。
法院最后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