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对“12·28佛山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文义因犯罪时患有精神病,其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因此核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生效判决。
2006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文义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住宅内与妻子蔡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将妻子、儿子、岳母、妻妹和暂住其家中的一名工人当场杀死,并随后将另一妻妹骗至一医院后花园处杀死后潜逃。2007年元旦黄文义被警方抓获。
一审中,佛山中院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黄文义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指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其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依据这一结论,佛山中院于2007年7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文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和抗诉。
广东高院在复核过程中重点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了审核。鉴定结论显示,2006年10月,黄文义因胞兄黄某某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精神上受到刺激,出现发呆、失眠、自言自语等焦虑情绪,怀疑有人要害他,认为妻子与岳母、妻妹等人联合起来跟他作对。这些反常表现可概括为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不安全感,可认定其在案发前和案发时存在牵连观念和被害观念,属于精神病症状。同时,黄文义在杀害最后一名被害人时有预谋,对作案地点有选择性,并在整个作案经过及审讯时表现出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认定其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有辨认能力。但由于人的精神活动属于一个整体,因此其案发时的精神病症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广东高院对此予以认定。
本案审判长、广东高院法官郑岳龙表示,黄文义没有明显的作案动机,其精神病临床表现不符合任何特定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因此认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按照刑法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者孔博 肖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