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西新余市的杨某平,受人引诱,利用在一家电镀公司工作的机会,采用树脂球吸收公司镀金槽金粉的办法,先后两次盗窃公司金粉高达737.8克,价值近14万元。近日,番禺区法院对“杨某平奇案”审理后,以杨某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两次吸盗金粉737.8克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4月12日,杨某平受李某岭(另案处理)引诱,通过应聘去位于番禺区东涌镇的某电镀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当天晚上,李某岭交给杨某平三个用丝袜包住的树脂,要求杨将树脂放在公司镀金槽内吸收金粉,待几天后取出,并承诺事成后,按每个树脂给杨某平1000`元分成。
14日,杨某平携带上述树脂到公司上班,乘镀金车间无人之机,将三个树脂放入其中一个镀金槽内吸取金粉。18日,杨某平再次利用车间无人之机,将含金369.8克的树脂取出,后交给李某岭,从中得赃款3000元。今年4月21日22时许,杨某平采取同样方法,将另三个树脂放入镀金槽内。25日,该公司盘点发现金粉丢失,杨某平随之被抓获,并缴获含金树脂三个。经鉴定,缴获的树脂含金共368克。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平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平在实施第二次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对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杨某平第一宗盗窃的数额没有依据,杨某平在本案中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未遂情节、且积极退赃,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宗犯罪未遂获轻罚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杨某平在实施第二宗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杨某平自愿认罪,且将所获赃款退赔电镀公司,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杨某平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胡利 通讯员 番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