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蔬菜生意的高某先后声称自己是公安厅处长、副厅长及国务院工作人员,在诸城、青岛骗取多人信任,以可以帮人“办事”为名,给自己配上了奥迪A6轿车、位于崂山区的3套住房。当高某与本市女青年鲁某交往时,鲁某的朋友感觉蹊跷,报警后将高某抓获。记者昨天从市南法院了解到,高某因犯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借”35万买奥迪车
据市南法院调查,高某2003年时通过诸城一家农业科技公司的司机,认识了该公司总经理赵先生。赵先生称,他的司机当时称高某的本家哥哥是省里的大领导,高某自己也称在省公安厅分管海关,还在中央党校学习。
“2004年他说单位公车改革,他看好了奥迪A6轿车,要向我借35万元。”赵先生说他感觉高某身居高位,自己不想得罪他,所以给了高某一个35万元的存折,高某也没有写借条。
2005年,高某声称他已调到国务院工作。
打声招呼拿走三套房
2004年5月,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想与一家单位合作开发市南区一块土地,在谈了两次没有结果后,公司总经理刘先生通过关系认识了这位先后在“省委、省公安厅、国务院”工作的高某,请他帮忙联系。
在联系业务期间,高某找到刘先生,称想在他们负责销售的崂山一处小区内买3套房子。“3套价值172万元的房子钥匙,就这么拿走了。”刘先生称,高某当时未付房款,但也未办理房产证。
找女朋友最终现原形
高某2006年又通过朋友认识了本市女青年鲁某,听说高某是个大官,鲁某与高某开始交往,并先后两次与他发生性关系。2006年9月,鲁某的朋友感觉高某有诈后报警,民警在本市一家酒店内将高某抓获。
据高某交代,他今年46岁,只有初中文化。在法庭审理此案时,高某的辩护律师称高某默认自己是省公安厅、国务院工作人员只是满足虚荣心,认为“借钱”买车、买房等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买房”没交款属于违约行为,不视为犯罪。而“借款”35万元且未写借条,并默认自己“省公安厅处长”的身份,行为构成诈骗,骗取鲁某信任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招摇撞骗罪,最终判决高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记者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高某在结识受害人时,都是由别人介绍“这是公安厅处长”或“国务院工作人员”。因为介绍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亲密,有些介绍人又比较有名望,所以大家都相信眼前这名男子就是一位“大官”,压根没想到高某居然会是一名菜贩。
“高某说话慢条斯理,多余的话一句不说,确实有点领导样。”一位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高某其貌不扬,但因为不少人感觉认识“大官”有用,都愿意帮他说话,一不小心成了他的“帮凶”。(段海鹰 曾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