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备曾告诫其子刘禅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诸如从善弃恶、求美斥丑、做好事不要做坏事、不要破坏规则这类道德准则,在整个人类的童年,不同民族的标准基本相似。一个孩子在幼儿园时,阿姨就会告诉他,不要拿别人的玩具,过马路要红灯停绿灯行。
可是,不是每个人童年时学过的道德常识,在生活中能真正奉行。从6月到10月,黑龙江哈尔滨市区道路上的摄像头,拍下了5900多例警车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据新华社报道)。显然,当地警方不可能如此频繁地因执行公务不得不闯红灯。警察开车闯红灯,比起贪赃枉法等行为,可以说是小节不慎,但这种小节不慎反映的是大问题,其不仅反映一些执法者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认识和尊重欠缺,也能反映某些公务员中间甚至整个社会有一种畸形的文化:以丑为美,将“违法免罚”看成一种荣耀,一种社会地位的标志。
一个人违法的目的往往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但警察如果高频率地闯红灯,我以为多数并不能带来直接的利益。在城市中开车,闯一两个红灯,并不能节省多少时间,有些人即使能节省些时间,也可能用在喝酒、应酬、闲聊等事上。可是一些人开着警车为什么就闯红灯呢?我以为这种行为与节省时间相比,更是为了满足其一种心理:一般人闯红灯会被追究,而自己闯红灯没事,在这简单的闯红灯上,体现了自己比常人更高的地位,这种“炫耀性违法”带来的是拥有特权的愉悦感。
特种车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遵循交通规则,是因为立法者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不得已而为之。比如允许在救护车运送病人、消防车赶往火灾现场、警车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是因为其对交通秩序的破坏,与救命、救火、抓获犯罪嫌疑人相比是值得的。可是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特权就会被滥用,当特权滥用难以被追究时,自然而然会演化成一种丑陋的文化:即以老老实实守规则为耻,以破坏规则不被处罚为荣。
文化和制度是相互影响的,要形成一种健康良性的文化或风尚,必定有健康、良性的制度做支撑。报道中的这些警察之所以爱闯红灯,是因为闯了红灯很难受到处罚,而其难受处罚是因为作为交通管理的执法权由警方行使,警察违反相关法律靠公安机关内部追究,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哪有人能做自己的执法者?如果执法者被公众有效地监督,一旦违法就会受到和普通人一样的处罚,那么开警车的不会把闯红灯看成家常便饭,而以违法免罚为荣的畸形文化也难以形成。如果在制度上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单靠道德自律,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特权具有极强的变异功能,制度问题不解决,一定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十年砍柴(北京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