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安装了自动联网报警系统,却仍然接连两次被盗,这是咋回事?为了弄个明白,增城市的商户邓某将增城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增城市公安局收到报警后不出警或出警迟缓,使得小偷逃走,造成严重损失,属于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判决邓某败诉后,邓不服向广州市中院上诉,昨日,广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原告:报警器响了警察未到
据悉,1999年,邓某花了3000元向增城市荔城公安分局报警中心报装了自动联网报警系统,并签署了《安装自动联网报警系统协议》。此后,邓某每年向该报警中心交纳500元的设备保养维护管理费。协议规定,乙方荔城公安分局报警中心接到甲方系统报警后,“必须在城内十分钟、城郊二十分钟内赶到报警现场处警”。
这份协议还显示,当初与邓某签订协议的乙方增城市荔城公安分局报警中心所盖的章却是增城市双星护卫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1月25日后双星公司、自动联网报警系统被增城市保安服务公司收购。但邓某的妻子李某向记者表示对于这一收购,自己不知情,也没有人通知她。
2006年7月27日凌晨,邓某的商铺被盗,经检查,发现自动联网线被剪断,商铺内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被盗,但警察一直没有来。
2006年12月24日凌晨4时36分,邓某的报警系统再次发出被盗信息,但邓某说警察4时58分才到现场,而此时窃贼已偷窃得手并逃之夭夭,邓某再次损失7万余元。邓某认为,警察在接警后没有及时出警属于行政不作为。
2007年5月27日,又有窃贼瞄上了邓某的商铺,并撬动卷闸门,报警系统向报警中心发出被盗信息,但警察仍然没有出警。所幸的是,这次邓某发现及时,用砖头砸退窃贼,并未造成实际损失。
邓某认为,由于增城市公安局工作怠慢、玩忽职守,没能及时制止犯罪,才造成自己严重损失,为讨回公道,今年7月邓某将增城市公安局、增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增城市荔城公安分局报警中心告上了法庭。
被告:收到报警的都已出警
针对邓某的指责,增城市公安局辩称,2006年7月的盗窃事件中,因为邓某的自动联网线被盗贼剪断,报警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收到信息,故无法得知邓某商铺被盗而出警。但邓某认为,盗贼撬开大门到寻找并剪断网线之间需要一定时间,这期间被盗信息足以传到报警中心。
而对2006年12月24日凌晨发生的被盗事件,增城市公安局认为,该局已经及时出警处警,并无行政不作为。据增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值班员陈述,当天凌晨4时36分41秒接到被盗信息后,于4时37分通知巡警出警,4时41分与巡警核实出警情况时,巡警称已快到现场。4时43分巡警回复其已到现场处警。
针对今年5月27日的事件中,邓某的商铺于5月27日4时11分43秒向增城市保安报警中心发出信息。但增城市公安局认为,信号很快恢复了正常,而且当时处于雷暴天气,保安公司接到多宗误报,因此该保安公司未向增城市公安局报警,故公安局不存在不作为。
原告:系统仍在用但不放心
昨日庭审结束后,邓某的妻子李某告诉记者,她还在用这个报警系统,但是她既矛盾又很不放心。 “花了钱就是想买个保险买个平安,但是像这样明明报警器报了警,但还是没人理,有什么用呢?”李某眼睛红红地说:“但是不用又没别的办法。” (记者 林霞虹 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