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判决,维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广利的死刑判决。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张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04年9月,张广利利用职务便利,将呼和浩特市绕城路建设资金以预付材料款、清运垃圾款等名义,转入自己以其弟张景策(又名张广胜)、其妹张广辉名义注册成立的呼和浩特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张景策的个人储蓄账户,并采取虚开发票、虚假记账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4352万余元。
2002年底至2003年8月,张广利利用职务便利,在呼和浩特市绕城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恶意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20万元。
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张广利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6233.3万元。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广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张广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广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张广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广利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