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保姆受雇后,到雇主家的第二天就绑架了雇主5岁的女儿,然后向雇主勒索50万元。后公安机关将她抓获,救出了孩子。这个年轻的保姆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日前,被告人段某一审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段某假冒“曾娟”的名义应聘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刘某家中做保姆,负责帮助照看刘某5岁的女儿明明(化名)。第二天中午12时许,段某借带明明外出玩耍之机,将明明带至她租住的济南市天桥区一家招待所的房间内,安排明明在此住下。
8月13日早6时许,段某给明明的母亲发短信说:“往我说的卡号上打50万,11点我收不到钱的话,我就把你的宝贝丢到大水库里面去,让你们永远见不到她。”段某还准备了继续向明明的亲属索要财物的几张字条。7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舜玉路派出所根据被害人亲属的报案及其提供的线索,在段某租住的招待所内将她抓获,并将她控制的被害人明明解救。经审讯,被告人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段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