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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1日,一名年近六旬的老人走进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问她讨要居住权的官司什么时间能有个结果。老人说,她是和子女们打官司的,老伴去世后,孩子们就将她赶出了家门,因为住无定处,她只能四处流浪,靠租房过日子。据法官介绍,这名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已和4个子女数次对簿公堂,先是母亲告子女侵占自己的财产,后是子女告母亲重婚,而这场居住权官司已经是他们之间的第三场官司了。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不让参加老伴的葬礼
老人名叫蒲玉芳(化名),家住焦作市冯营矿工人村,老伴李某是矿上的一名退休工人。2005年9月,在李某住院期间,子女们就曾和蒲玉芳产生过激烈的冲突。
李某出了院,蒲玉芳找了个人照顾老伴,自己悄悄离开家去了广州。在那里,她还有两个孩子。
两个月后,蒲玉芳回到焦作。刚进家门,她就得到一个噩耗:老伴去世了,就在她动身回河南的当天早上!
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蒲玉芳悲痛欲绝。
然而,更让她吃惊的事情还在后头,子女们不让她参加老伴的葬礼,而且这个决定是4个子女一起讨论后作出的。子女们的理由是,蒲玉芳气死了他们的父亲,在父亲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又离开了他。
任凭蒲玉芳怎样痛哭,儿女们坚决不让她踏进家门。
老伴去世时,蒲玉芳不在他身旁,这是事实。可她为什么要离开自己的丈夫呢?
突然离去为哪般
蒲玉芳说,她之所以离开老伴去广州,因为大儿子李卫(化名)经常打她。
对蒲玉芳的被打之说,李卫矢口否认,说自己根本就没有打过她。大女儿也认为:李卫打蒲玉芳的事根本就不可能。二儿媳王如梅(化名)说:“我们都在医院伺候我爸,她就不辞而别了。我们想着可能是她伺候老人累了,就让她回家休息几天吧,谁知道她将家里值钱的东西一卖就去广州了。”
子女们认为,蒲玉芳要参加父亲的葬礼醉翁之意不在酒,并不是要尽夫妻之情,而是为了名正言顺地来分财产。
并不意外的官司
李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了一笔抚恤金,包括丧葬费和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共计14947.5元。由于最后照顾李某的大都是二儿子李钢(化名)、王如梅夫妻,后事也基本上是他们主持操办的,所以李钢领走了这笔钱。
蒲玉芳觉得,抚恤金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2006年6月12日,她来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李卫、李钢等兄妹4人,要求他们把领走的抚恤金返还给自己。
蒲玉芳的举动彻底激怒了子女们。他们认为,蒲玉芳在父亲住院期间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根本没有资格来分抚恤金。况且,单位给的抚恤金都用在父亲的丧事和归还住院期间的借款上,哪里有钱分给她?
先是子女不让母亲参加父亲的葬礼,后是母亲将子女们告上法庭,双方为何会有这样大的矛盾呢?接下来的一场诉讼为我们揭开了个中缘由。
母亲原来是继母
蒲玉芳没有想到,她因为抚恤金作为原告打官司的时候,转眼之间却又成了被告。在她起诉两个月后,李卫、李钢兄弟二人将她起诉到马村区人民法院,说她并非自己的亲生母亲,犯有重婚罪,她与父亲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李家兄弟在诉状中称,蒲玉芳原籍四川省南部县,为躲避计划生育来到焦作市,1988年2月与丧偶的李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有关规定,蒲玉芳与李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行为足以构成重婚,申请宣告其与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
李家兄弟认为,既然她有孩子,那她当初在四川老家肯定是有婚姻的,却从来没有见过她的离婚证,因此她和父亲结婚应该属于重婚。
记者采访时,蒲玉芳承认,自己在和老李同居时确实没有离婚,后来才回老家离了婚,把一双未成年的儿女也带了过来。蒲玉芳说:“1998年2月3日,我和老李在他老家获嘉县民政局办了结婚证。在与老李办理结婚证时,将离婚证交给了办证机关,我哪里还有离婚证?”
对蒲玉芳已经办了离婚的说法,李家子女很是怀疑,但是他们并没有去四川进行调查取证。李家子女也曾经到获嘉县民政局进行询问,没有见到蒲玉芳的离婚证。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这并不能说明蒲玉芳当时就肯定没有离婚证。
2006年10月24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氏兄弟无证据证明蒲玉芳有重婚行为,遂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石志炜介绍,确立婚姻关系无效案件,一般由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但是这个时间必须在死亡者死亡一年内提起,这些往往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抚恤金应该归谁
在李氏兄弟与蒲玉芳打“无效婚姻”官司时,双方的抚恤金争夺战只得叫停,因为“无效婚姻”官司的胜负将决定抚恤金官司的走向。“无效婚姻”官司蒲玉芳胜诉,双方又回过头来开始了抚恤金官司的较量。
在这场诉讼中,法院认为,蒲玉芳带来的女儿张英、儿子张强(均为化名)与李某已形成抚养关系,抚恤金的分割他们也应有份儿,就通知他们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已成家的张英表示放弃诉讼,张强则以原告身份参与了诉讼。
2007年2月6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对抚恤金官司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双方所争执的14947.5元钱,其中丧葬补助金3330元,李钢在为父亲办丧事时已花去;一次性死亡结算11617.5元,应由李某的直系亲属所有,即由蒲玉芳、李氏四兄妹、张英、张强所有,李钢将蒲玉芳、张强该得的份额取走应予返还。法院判决李钢返还蒲玉芳、张强现金各1936.25元。
主审法官郑承涛说,关于抚恤金应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抚恤金属精神安抚性质,一般是按照均等分配的原则由直系亲属共享。
法院的一审判决虽然有了结果,但双方的争夺战仍没有结束,他们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都提出了上诉。
抚恤金能否按遗产继承
蒲玉芳认为,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只有年满55周岁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才享有领取抚恤金的资格,一审法院将应由其享有的抚恤金按份分割明显错误。
李钢则上诉称,父亲是因病死亡,不是工伤,不适用上述规定。这11617.5元不是抚恤金,且已为父亲支付了医疗费,已不存在。在父亲病重期间,蒲玉芳卖掉家产弃父亲而去,张强也从未看望过父亲,事实上已断绝了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
双方所争执的财产是什么性质,请看二审法院的判决。
2007年6月2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因李某属正常死亡,并不是因工死亡,本案不适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双方所争执的一次性死亡结算11617.5元,从性质上看具备两种功能:一是对李某直系亲属的精神安慰,属于精神抚慰的范畴,双方均应享有;二是对家属生活上的困难给予的物质帮助。蒲玉芳作为李某之妻,年龄较大且独自一人生活,理应适当较多地拥有该抚恤金。李钢上诉称蒲玉芳、张强未尽各自的义务,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审理范围。蒲玉芳上诉称其应全部享有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法欠妥,判决李刚给付蒲玉芳、张强现金5808.75元。
法院的判决后来得到了执行,事情至此似乎理应结束,但接下的一场官司又将双方拖进漫长的诉讼中。
官司再起讨要居住权
今年3月13日,蒲玉芳又将李氏二兄弟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住房。
蒲玉芳称,自己和老伴结婚时,单位分有一间半房屋,后来她又和老伴动手盖了一间。老伴死后,李家兄妹就不让她再进家门,并将她的家具卖掉,她只好到处流浪,在外面租房住。
2007年10月11日,记者来到蒲玉芳租住的小屋。小屋在二层楼上,水电均无,且四面通风,冬冷夏热,屋内仅一床铺盖而已。
李氏兄弟则称,蒲玉芳的做法让他们太伤心,再说她自己也有儿有女,可以去找他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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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丧偶老人占老年人口的36%,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丧偶老人有再婚要求。但目前丧偶老人再婚率极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人再婚后家庭不和睦的现象较为普遍。老年人的婚恋问题不仅仅是他们之间的个人感情问题,更多地牵扯到财产权益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纠纷,甚至矛盾激化走上法庭。(记者 叶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