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在新闻中说了一句真话,岂料三天后就收到公司的一份除名决定。到底是什么话触到了物业公司的神经?为何一句真话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徐汇法院判决了一起罕见的劳动争议案。
事情缘起,镜头前的一句真话
今年3月23日,上海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新闻坊》节目播出了一段有关全装修房质量问题的新闻。节目中反映,观众投诉购买的全装修房存在严重的厨房漏水、墙壁剥落等质量问题,向物业公司报修,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记者亲自来到小区,并采访了物业公司的维修工陈先生。陈先生表示这位业主投诉的问题已向开发商反映,目前物业还无法解决。随后,记者又前往开发商处采访,但遭拒。新闻最后解说,在节目播出前开发商已经解决了业主房屋的漏水问题,其余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可谁料,就在节目播出后的第三天,物业公司便以陈先生的言论严重诋毁了公司的形象,造成公司名誉严重受损为由,对他作出了除名的决定。公司的当头一棒让陈先生顿时傻了眼,一句真话竟砸碎了自己的饭碗。当日,陈先生即被逐出公司。
“罪名”莫须有,员工成被告
陈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想到在接受采访时自己只是出于诚信说了一句大实话,并没有半点诋毁公司形象和名誉的意思,为何公司就这样将自己除了名。为了得到答案,他多次上门与公司进行交涉,并就除名决定向公司作了书面回复,但公司始终对其置之不理,并把他拒之门外。
之后,陈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6月5日,仲裁裁决撤销物业公司的除名决定,并支付陈先生经济补偿金。
可让人始料未及的是,陈先生赢了仲裁还没几天,公司又以仲裁裁决有误为由,反将其推上了被告席。
物业公司诉称,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公司一直在做积极的维修和协调沟通工作,解决漏水问题的是物业公司,而非开发商,故物业公司并非无能为力。员工陈先生出于私人恩怨,在媒体上发表了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公司形象的言论,导致业主对小区评价降低,并发生客户退房事件,对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且除名决定也经过工会认可,故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撤销该除名决定,并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明察秋毫,法官清断无理诉求
庭审中,物业公司还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一名业主的退房申请和陈先生的书面回复,以证明陈的言论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致使客户退房,以及陈在回复中承认接受采访时发表了有损公司名誉的言论。
对此,陈先生辩称,自己在回答记者问题时,如实陈述了房屋渗水问题的成因和经过,由于业主投诉的问题属于房屋的隐蔽工程,物业公司确实没能力解决,只能找开发商。自己所说的都是大实话,未做评论更不存在诋毁。且当时业主投诉的问题,最终确是由开发商解决,物业公司对房屋质量无能为力是事实。对于因业主退房造成的损失,那也是开发商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无关。
面对原、被告双方的各执一词,到底孰是孰非,关键还在于那段引发争议的节目。
为了查明事实的真相,徐汇法院的法官特地走访了上海电视台的《新闻坊》节目组,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设法调取了3月23日的节目录像。经过反复观看和仔细分析,法官发现,作为物业人员的陈先生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解释了房屋漏水问题未及时得到修复的原因,他说了这么一句话:“业主房屋的问题已经向开发商反映了,有些问题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解决,如果物业公司能解决的问题肯定解决。”
由此,法院认为,根据《新闻坊》节目录像内容,陈先生在接受新闻采访时仅就事实情况做了陈述,并没有发表严重诋毁物业公司形象的言论,故物业公司以陈先生严重诋毁公司形象为由,将其开除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除名是物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现陈先生并不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故物业公司理应支付陈先生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鉴于公平原则,徐汇法院维护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支付陈先生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1520元、经济补偿金3040元。(潘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