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刚(化名)与阿芳(化名)在相识两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阿芳便与前男友同居,并将大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记者上午从海淀法院获悉,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准许阿芳与大刚离婚,但阿芳须给付大刚精神损失费8万元。
阿芳向法院起诉称,她与大刚于2004年相识,因大刚说他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大刚的哀求和欺骗下,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阿芳表示,他们并没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因此请求解除他们的痛苦婚姻。
然而大刚却表示,阿芳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她有第三者,只要阿芳能回心转意,他欢迎她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芳与大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阿芳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阿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受到谴责。大刚虽不同意离婚,但因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没有必要再勉强维持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记者张蕾 通讯员李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