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飞机的乘客丢了电脑包,的哥开车给送了回去。面对失主的酬谢,的哥犹豫了。“这钱是收,还是不收?”“这钱我收了,会不会被说成是敲诈呢?”昨天,五星级的哥、杭州一运出租车公司的林根华师傅,给记者讲了这么一件让他比较烦恼的事。
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林师傅这样的烦恼,是否可以因此而化解了呢?
还电脑破费67元没要一分酬金
林根华的车牌号为浙A·T1577。11月3日中午,林师傅把两位客人送到萧山机场。回杭的高速公路上,林师傅接到一位孔先生的电话。原来,孔先生是刚才的一位客人,虽拿了后备厢里的行李,却忘了拿车后排的电脑包。幸好当时要了发票,很快找到林师傅。
由于两位客人要赶下午1点半的飞机,林师傅二话没说,立即找到最近的口子下高速掉头,下午1点03分赶到机场,把电脑包交到失主手里。仅这一趟,费用已达67元。
孔先生掏出钱包准备酬谢时,林师傅却犯了难。“你说这钱该收不该收?该收多少?如果对方只想付二三十元钱,而我直接让他付车费,人家会不会觉得我故意绕路了?”
顾虑之下,林师傅索性一分钱也没收。“反正客人当时也挺感动的,索性让他感动到底,至少人家对杭州的哥有了个好印象。相反,假如人家不心甘情愿地付这笔车费,那味道就差了。”
索要车费被投诉“敲诈”
林师傅还道出不要酬金的另一个原因:不知该收多少,害怕被投诉。
有这样一件事,被杭州很多司机挂在口头:今年7月,夜班司机高师傅下班回家后,发现客人忘在车后排的一只手机。刚躺下,对方来电称,要高师傅把手机给他送回。高师傅想,人家丢了东西肯定挺急的,便打的赶到约好的地方,花了23元钱。
把包还给失主时,高师傅开口要50元钱,以报销来回的打的费。但失主不但没给,反而来了这么一句:“你来时可以打的,回去不能坐公交车吗?”把高师傅的心堵得紧紧的。接下来,失主竟投诉到96520,称高师傅还手机时,“敲诈自己200元钱”。
虽然,双方在钱的数目上都没办法证明自己的话是真的,事后不了了之,但这事给林师傅的印象却非常深。“现在《物权法》已正式实施,按此,我可以向乘客索要必要的车费、保管费之类,但没具体说可要多少。万一人家认为我有什么私心,反而把我投诉了,我这好事白做不说,还要惹一身的骚。”
没想到杭州的哥不敢收酬金
昨天下午,记者与远在北京的失主孔先生取得了联系。
孔先生说,他知道来趟机场要不少车费,而自己丢的又是笔记本电脑。所以,本想拿出两三百元钱好好答谢,没想到林师傅没要,自己特别感激。“我以前在出租车上丢过好几回东西,从来没有找回来过。这次杭州的出租车司机给我的印象非常好。不过我没想到,林师傅当时还有顾虑。”
不愿意付酬金的不在少数
“要是大家都像孔先生这样就好了,但有时,我们示意对方留个一二十元的路费,对方都不愿意,也难怪司机会有这样的顾虑了。”杭州三运出租车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宋勇放说。
宋勇放告诉记者,的哥拾到东西后,一般会交到出租车公司或96520。失主可直接到出租车公司领取。
“失主拿走东西时,我们可能会说,人家司机是特意送过来的。意思是希望这些失主能给一些经济补偿,毕竟跑一趟公司,至少要耽误一脚生意吧。但就是这一二十元钱的事,有些失主还是不愿给,还说什么‘东西本来就是自己的,凭什么要给这个钱’。”宋勇放表示,遇到这样的问题,公司一般不会强求。
做好事应该讲究方法
杭州96520投诉中心的丁主任认为,出租车司机做好事应该讲究方法。
“我们主张司机送到所在公司或我们这里,由我们与乘客取得联系,让对方自己来取。报酬方面,我们也会作些暗示,但不强求。除了一部分人外,大多数乘客还是乐意付些钱的。而像那位林师傅,可先打电话给96520或公司,由他们跟失主沟通。这样既做了好事,又避免了自己的损失。”
捡到东西应先及时通知失主
将失物交还失主,到底能不能要报酬?要的话,该要多少?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认为,拣到东西是否能要报酬的问题,是个社会问题。此次将“拾得遗失物”制度明确写入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被法律界视为一大进步。虽仍没具体标准,但已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有一点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拾得者只有及时通知失主的法定义务,并没将失物送还失主的义务。失物本身应交到公安机关等部门,待失主前往认领。”厉健认为,出租车司机拣到东西后,最好的方法是送到所在公司或96520,而不是亲自送回。
“这样做,好处有两个,一是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二是可通过第三者,避免索要报酬的尴尬。不仅仅是出租车司机,很多人都会有怎么收酬金的困惑,要么不好开口,要么不知该要多少。交到第三者手中,这些问题都可由第三者代为开口解决。”厉健分析道。
另外,厉健指出,《物权法》在规定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的同时,也规定了拾得者必须履行“保管失物”义务,即在通知失主到失物被领走的这段时间里,拾得者或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失物,对失物的“损毁灭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失主有履行承诺的义务
“有时拣了个手机,对方说给我300元。送过去后,对方又觉得东西是他自己的,只愿意给我100元。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林师傅问。
按《物权法》的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时承诺给人家多少,应及时兑现。”厉健告诉记者,双方在协调沟通时应尽量对失主作出的承诺作个“证据保存”。有公开承诺的自然最好,如果只是口头沟通,应利用手机、电话的录音功能,或者短消息功能,将其承诺的事实“记录”下来,以免失主反悔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失物不还要受法律惩罚
“要是司机替我把手机送回来,我愿意付2000元酬谢他。”昨天,丢了一箱价值两万元手机的杨先生,诚恳地对记者说。
11月6日中午12点半左右,杨先生带着一箱价值两万元的手机,从文晖路苏宁电器门口打的,到中山北路知味观下车后,将一箱新手机丢在车上。他只记得那是一辆绿色现代出租车(车牌最后两位为“55”),因没发票,杨先生只能期待司机尽快联系自己。
“按《物权法》规定,对于恶意侵占失物的拾得者,被发现后,是没有权利要求保管费和路费以及其他酬劳的。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厉健告诉记者,按我省规定,财物达一万元,便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拾金补偿不是漫天要价
很多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应该讲究报酬。对于这种说法,厉健认为,给拾得人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等于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可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来纯粹,但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质回报而隐匿他人财物要好。
法律,只能以道德底线作为规定的依据,不应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否则会抬高守法的成本和效率。《物权法》将“拾得遗失物”制度予以明确,既可以督促“拾金不昧”,又可鼓励人们“拾金并拾而不昧”,以减少物的浪费和“拾金而昧”的违法行为。当然,补偿不是漫天要价。毕竟,“拾金不昧”不是为了钱。
在其他国家,早已对于拾得者的酬劳有更明确的规定。例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不高于20%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记者 王琪 胡丹)
●链接 《物权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