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外的“社会募集者”
根据湖南慈善总会网站上公布的《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凡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自愿参加湖南慈善总会募集资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提出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后,经审核批准,与湖南慈善总会签订协议的人,就成为湖南慈善总会的“社会募集者”。
“社会募集者”可以以湖南慈善总会劝募单位或义工的名义,宣传慈善理念,传诵慈善义举,推介湖南慈善总会的项目和活动,可以动员、联络社会各界参与和捐赠慈善事业开展募捐活动。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社会募集者”可以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慈善事业,简单地说,“社会募集者”可以代表湖南慈善总会筹款。
慈善组织是广泛筹集善款,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的组织。筹集善款,使用善款是慈善组织的两大工作,而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筹款,无疑将自己的工作交由他人来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或值得提倡呢?这种做法又是否违反我国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行为,没有这么细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说。
“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筹款的行为是否正当,法律上难以判断,应该是没问题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表示。
“社会捐赠者”的出现,似乎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但涂猛告诉《公益时报》记者,青基会都是自己筹款,从未委托他人进行此项工作。
“我们都是自己拿着项目策划书,去找相关的机构一家一家地谈。”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李杰告诉《公益时报》记者,虽然该机构每年从国外筹集大量善款,用于国内公益事业,但每一笔善款都是民促会自己去申请的,从未委托其他机构筹款。
接受记者采访的几家民间组织均称,不曾采取这样的方法筹款,并表示即使有效果,也并不打算采取这种可能引发问题的方法。
“最近美国加州出现大规模的火灾,就有人趁机设立虚假捐赠网站,接受爱心人士捐款。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筹款,是不是可能引发类似的问题?”李杰说。
湖南慈善总会出台的《办法》规定,“社会募捐者”不得直接接受慈善款物,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真正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慈善组织又是否能有效地监管“社会募捐者”,都成为人们心中的疑问。
支付固定比例的费用引争议
《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规定,即“社会募集者”可领取筹款费用。
“为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社会募集者需开支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根据其募集资金(到账资金)的不同情况,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劝募费用,定向捐赠遵循国际惯例按捐赠协议操作,不定向捐赠明确具体支付比例为:长沙市内募集:8%;省内募集(长沙市除外):10%;外省市募集:1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募集:15%。”《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办法》的第四条如此写道。
另外,《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募集各类物资的,按市场评估价格核算金额,参照本办法执行。”
筹款是有成本的,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这一点已经写入相关法律。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不超过10%,可以从捐款中提取。筹资费用和项目服务成本可以在捐款里另行提取。
但确定一个劝募费用的具体比例,是否合理呢?
假设一个“社会募捐者”筹集了100万元非定向捐款,如果这笔钱来自长沙市内,那么他会得到8万元的费用;如果这笔钱来自临省,无论是紧邻湖南的湖北,还是相距甚远的新疆、内蒙古等地,他收到的费用都是12万元,不会是实际筹款成本不同而有所不同。
“约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发放的募集费用究竟是成本还是奖励,这很难界定。”刘培峰说。
慈善、公益的核心理念是救助弱者,达到社会公平。如果在这过程中,一部分以此获利,明显有悖于慈善、公益精神。如果一个“社会募捐者”筹集来自香港地区的善款100万元,他可以得到15万元的费用。如果他筹集来自香港地区的1000万元善款,他得到的费用就上升为150万元。也就是说,筹款金额越高,可得到的费用越高,这种带有“竞争机制”、“绩效考核”特点的规定,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理念明显不符。
募款1000万元,即可获得150万元。据此,某公益专家戏称,湖南慈善总会创造了一个高薪的职位,“这样核算筹款成本过于简单化,应该根据筹款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支付的金额,而不是笼统地规定一个比例。”涂猛说,任何一笔筹集的善款都应独立核算,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成本,这不仅是青基会使用的方法,也是国内、国际大多数慈善、公益组织通用的办法。
向“社会捐赠者”支付一定比例的筹款费用,是否合法,另一个关键点在于,捐赠者是否对此知情。
经过“社会募捐者”介绍,向湖南慈善总会捐款的捐赠者,是否充分了解,慈善总会会付给“社会募捐者”相应的经费?如果捐赠者不知情,或者知情但并不同意,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捐赠法》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湖南慈善总会的行为就并不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即违反了法律。
成立专业筹款机构
“为什么要委托他人筹款呢?是自己筹款有困难么?”涂猛对于慈善组织委托“社会捐赠人”筹款,非常的不解。尽管他曾经接触到一些专业筹款机构,例如美国的“联合之路”和“香港公益金”。
欧美国家有专业筹款机构,机构设置的目的就是筹集善款,但其本身不直接使用善款,而是将善款拨付给其他慈善组织使用。美国的“联合之路”,“香港公益金”都是这样的专业筹款组织。
以“香港公益金”为例,60年代,香港社会服务发展缓慢,一些社会名流及商界领袖于1965年提出设立联合筹募善款研究组。由此而成立的“香港公益金”成为一个负责为所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募捐款的组织。通过“百万行”、“商业机构募捐计划”、“雇员募捐计划”、“工业为公益募捐计划”、“慈善清洁及植树运动”、“销售慈善奖券”等筹款活动,“香港公益金”每年可筹集善款达数千万元。
“香港公益金”将善款拨付给143家会员机构,由会员机构开展照顾伤残、青少年、老人等社会服务。在内地开展多项扶贫、救助行动的香港救世军,香港红十字会都是“公益金”的会员单位,每年均接受公益金拨付的善款。
作为一个固定的筹款机构,“香港公益金”以筹款为机构第一使命,筹集善款也是机构设立的目的和意义所在。不过,正如涂猛所说,“香港公益金”是专业筹款机构,但是它不是受哪一个组织的委托而进行筹款的。所筹款项,也不仅仅拨付一家慈善组织,而是多达143家。
专业的筹款机构是捐赠者的信托人,通过组织的形式确保筹款活动得到有效的管理,同时谨慎地分配捐款予各会员机构,,以自己公信力和信誉保障善款的正确使用。
“香港公益金”的运作及经费则由香港赛马会及基金的增值收益支付,对于公众的捐款,“公益金”不扣除任何费用,全额下拨。也正是这一点,保证筹款机构不会提留善款,增强了机构的公信力。
“香港公益金”作为一个组织,筹集善款,不提取任何成本费用,将善款全额拨付其他组织。而湖南慈善总会则反其道而行,作为一个慈善组织,委托“社会捐赠人”募款,向“社会捐赠人”支付费用。
为143家组织募集善款,“香港公益金”是联合劝募的一种形式和探索。而湖南慈善总会,则是试图动员更多力量,寻找更多资金资源,只不过,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
如果说“香港公益金”,在混乱的募捐市场,探索一条解决问题的出路,为众多的慈善组织解决了募款难题,而湖南慈善总会的规定,有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
如果湖南慈善总会是因为募款困难而出台“社会募集者”的政策,那么,成立联合劝募组织,倒是解决慈善组织筹款难的一个出路。(记者 宋 扬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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