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樊甲生之妻盘丽艺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樊甲生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处有期徒刑19年;被告人盘丽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樊甲生、盘丽艺受贿所得赃款200余万元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财产4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樊甲生在任郴州市长助理、郴州市人民政府助理巡视员、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被告人盘丽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受贿赂主要是为了行贿人开矿、办厂、承揽业务等事项向县市有关部门打招呼。同时,被告人樊甲生为了达到自己职务升迁的目的,从2001年元月至2006年元月,借逢年过节走访、郴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人事变迁之机,先后九次向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行贿。此外,被告人樊甲生还被查实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兰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