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7年11月8日,中国第八个记者节。在这一天来临之际,全国很多地方会以各种形式为记者这个职业举行活动。为这个职业祝贺,代表着人们对这个职业的认可,代表着这个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同寻常的作用。
在鲜花掌声之中,全国的记者们内心是兴奋的,他们为这个职业感到自豪。但继续思索下去的话,记者们的自豪来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后,是记者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决心。
一名记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一方面依赖其自身的修养,还有赖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社会整体的关注。
从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如何确定新闻侵权的标准,如何界定记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闻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等等;从基本素质培养而言,如何建立记者的道德长效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培训机制,关乎记者个体素养的提升和保持;从机制建设而言,如何彻底分离经营与采访,关乎记者的生存环境;从社会关注度而言,被采访对象如何认识正当的采访要求,关乎记者的职业氛围。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记者这个群体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们也感觉到民众的热切期待和国家的重视,有关部门也正在为这个职业的法律环境建设做着不懈努力。
法制网记者 张有义
在第八个记者节到来之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她告诉本报记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个案例涉嫌诽谤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誉罪,并最终获刑,获得实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现。
可以说,这些案例给记者职业涂上了一层灰影,但徐迅认为,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让从事记者职业的人们明白,自己面临的最大“法律雷区”在哪里,并借前车之鉴,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誉权成为最大雷区
当前还有极少报道中,使用这样的词汇———禽兽。当一个记者发现比如教师强奸女学生、养父强奸养女等新闻线索时,就在前面挂上“禽兽”二字,以表示义愤填膺的情绪。也因此,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当中,类似于写上“禽兽”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
徐迅说:“我总结新闻侵权就四个字:侮辱和失实。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信用权,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和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辞越来越少。但是诸如“禽兽”这样的用语还是时有发生。徐迅根据研究举例说,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谓“坏人”的描述,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大致有:“恶棍、流氓、娼妓、骗子、疯子、暴徒、强盗、奴才、走狗、歹徒、无赖、吸血鬼、大草包、无耻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第二个行为就是失实报道,这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新闻侵权形式之一。在总结大量案例后,徐迅分析认为,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几种类型。
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侵害隐私权成为第二大“雷区”
隐私权是什么?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隐私权可以分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隐私包括住宅、邮电通讯、婚姻状况、两性关系、伤痛疾病、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单项资料、艾滋病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作为媒体记者,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对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报道中应当注意以外,徐迅认为,记者采访中经常应用的两种方式:暗访和偷拍,它们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暗访和偷拍剥夺了被采访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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