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城市荔城街道办主任黄士峰在辖区内整合土地的过程中,为其亲戚提供帮助,使其获取巨大利益,黄士峰因此涉嫌受贿305万港元,昨日上午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法庭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至6月,黄士峰任增城市荔城镇镇长和荔城街党工委副书记兼街道办事处主任(2004年3月荔城镇变更为荔城街),在此期间,黄负责荔城镇政府与梁某的广州市金徽房地产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三联工业园。
据悉,梁某还是黄士峰的亲戚。
2005年8月至10月,梁在得到利益补偿后,为答谢黄遂向其行贿,分三次划了305万港元进黄的账户。2006年12月,为掩盖受贿事实,黄虚构了向他人借款305万港元的事实。而梁某供称,他在2005年8月到黄士峰的办公室,希望黄在征收土地的工作中帮忙,提高补偿款标准。
公诉人称,此案的背景是增城市在开发利用土地中产生的一个案子,在1999年,国家有土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增城市政府没有权力批地,只能收回闲置的土地进行开发,梁手中的土地完全不符合闲置土地的标准,但黄让国土部门收回了梁手中的土地,给了梁补偿款,利用职权帮了梁的忙,所以构成受贿罪。
黄士峰在庭上称,他开始并不知道梁某给了他305万港元。黄说:“在2005年10月中旬的时候,香港汇丰银行一个女的打电话过来,说有300万港元到账,问要不要专业理财服务,我这时才知道有钱到账,但是我一直没有去查过账。”
黄士峰在庭上表示自己无罪,他提出,自己所做的工作一直是增城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在开展工作时,没有为梁某办过任何违法的事,而梁某也从来没有向他提出过这些要求,梁提出给钱时,黄士峰也多次表示退回给他,但是梁某拒绝收回。直到2006年12月17日,黄士峰向纪检部门自首。
黄的辩护律师认为,黄没有受贿主观故意,他和梁没有事先合谋,没有收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黄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能他的行为客观上为梁带来了利益,但这并不能就代表他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记者 余亚莲 任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