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原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职业学校高三9班影视影像专业学生李某,因故意伤害罪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5786.75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职业学校高三9班就读期间,因琐事对班主任杨某心怀不满。2007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位于朝阳区安贞里的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职业学校210房间参加考试期间,趁杨某不备,持折叠刀将杨某扎伤,致杨某“全身多处刀砍伤、刀扎伤:右颈部皮肤裂伤、左颈部皮肤裂伤、头部多处刀扎伤、左眉弓上方刀扎伤、右肛门旁刀扎伤、右桡神经离断、挫伤、右手中指掌侧固有神经断裂、右手中指指浅深屈肌腱大部断裂、右手2、3指背侧皮肤裂伤、右手中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左手小指掌侧处侧指神经断裂;失血性休克”,经鉴定为重伤(下限)。其间,被告人李某还持刀将阻拦其行凶的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职业学校教师梁扎伤,致梁某“左膝外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被害人杨某身体所受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另,经查,被告人李某临床诊断焦虑抑郁状态,作案时动机现实,受异常精神状态影响,控制能力不完全,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向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职业学校支付了被害人杨某、梁某的医疗费人民币60786.75元。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赔偿被害人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重伤并致残(八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帮助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将在案扣押的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从判决。(尹亦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