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惜血本打官司,就是为了9年前的一个承诺。”张祥举是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可如今,他把曾经的老板告上了法庭:他们侵犯了我的利益,并且还在“侵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张祥举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经济损失各2000元。
昨天,记者获悉,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保险公司业务员给自己投保
1997年12月底,经过考核培训,拿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代理证》后,张祥举成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
“你们放心,要是保险公司骗你们,肯定也骗了我,因为我也是他们的客户,到时候第一个跟保险公司打官司的就是我!”
为了打消投保人的疑虑,1998年6月23日和8月31日,张祥举两次在该保险公司第二营销部给自己投了两全保险(99鸿福终身保险)各一万元,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他儿子的名字,并给客户做出如上承诺。
“老员工”叫板保险公司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001年和2004年,张祥举如约领到保险金。可今年6月23日和8月31日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却并不那么顺利。“他们竟然让我拿着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来领,或者变更受益人。”张祥举很生气,“我还活着呢,为啥让我儿子来领我的生存保险金呢?”
张祥举说,《保险法》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生存保险金只能由被保险人领取;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能领取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交涉无果后,张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生存保险金和经济损失各2000元,并赔礼道歉。金水区法院已正式立案。
保险公司称要求无法律依据
“10月24日,法院下了传票。当天下午保险公司第二营销部的人就给我打电话,说可以让我把生存保险金领走。”
张祥举说,对方打了两次电话,说他有资格“代领”,但都被他拒绝。张说:“我领我自己的东西,为啥成代领?他们不肯道歉。”
昨天下午,该公司第二营销部客服经理高先生告诉记者:“保险金应该由受益人领取,张祥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之前张祥举凭自己的身份证领取了保险金,可能是公司以前手续比较宽松,但2003年以后公司严格了领取手续,要求被保险人出示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是为了避免重复领取或者以后出现纠纷。
高先生表示,双方曾经沟通过,但没有达成一致。“我不同意调解,就是不想让他们继续违法。”张祥举说,保险公司说保险金只能由受益人领取,是合同主体违法、混淆概念,把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混为一谈,等于换了保险人。“《保险法》和其他保险公司都是把两者分开的,只有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这样做。”“如果我儿子是个‘啃老族’,我的生存保险金也由他来领取,这是保险公司在增加被保险人的风险,而不是在减少风险。”张祥举说。
保险公司靠拖延时间获利?
“客户不按时领取保险金,不管过期多长时间,保险公司都不会支付利息。可是这笔钱存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上,就会产生高额利润。”张祥举说,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大额协议存款,利润最起码是8%。但很多被保险人在领取生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都让对方出具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是故意拖延领取保险金的时间”。
张祥举说,他自己的不少客户,受益人都远在国外,或者不在郑州地区,开出这些证明至少需要一周以上时间。而在这期间,生存保险金就留在了保险公司的账户上,没有一分钱利息。“他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保险行业都是这么做的,没有一家支付利息。”客服经理高先生辩解说。(记者 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