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速读
昨日,云南首例涉嫌非法传销被控非法经营罪的案子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身为某公司副总经理的齐某,借到昆明开展工作的机会,以公司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以高额返利的形式拉人入会,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发展下线2119人,非法获利600万元。
庭审现场 受害者数次打断庭审
“我被骗了5万元,我是来听宣判的……”可以容纳上百人的法庭里座无虚席,连过道上都站满了专程赶来听庭的市民。据了解,其中不少人都是此案的受害者。一位94岁的老人告诉记者,自己也是非法传销的受害者,被骗了5万元。
庭审过程中齐某表现得非常激动,自我辩解说:“我并没有变相收取代理商的费用,他们是按照拿货5箱,支付1/3的货款而成为会员的,我们之间是合法的买卖行为。”并称各个代理商之间是独立拿货,没有利益关系,不存在上下线关系,因此没有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齐某还说,整个事情并没有产生什么危害行为,只是企业没有在约定时间里返利,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他还振振有词地说,如果他自己没有那么早被抓,大家的返利也许早就到手里了。
对于齐某的这些辩白,旁听席上不时响起“不是这样的……我就被他骗了”的叫声,数次打断案件的正常审理。
案情回放 副总搞传销敛财百万
据了解,今年46岁的齐某是河南人,大专文化。去年8月,齐某被汝州四知堂药业公司聘为销售经理。之后他来到昆明,以公司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去年8月3日,齐某在某酒店租了两个房间,以认购“四知堂痹通药酒”可获高额返利的方式,拉拢他人入会,每瓶药酒392元,卖两瓶可返600元、800元不等的现金券,买得越多返利越多,并许诺交纳一定的费用或一次性购买5箱药酒,只需付1/3的钱即可取得代理商或分销商等不同等级的会员资格。与此同时,他还聘来龙某,专门在网上从事替会员返利的工作,走上了非法传销之路。
为了大量吸收会员,齐某承诺,会员只要介绍一人入会就可以拿到宣传奖,同时根据介绍会员人数的多少,可拿到不同档次的提成。组成由代理商、分销商与其发展的其他人员形成的上下线关系,由上线不断发展下线,层层提成,并以此为饵诱骗他人加入组织。截至10月份,齐某就发展下线2119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70.5856万元,非法所得600万元。
据调查,在受骗的2000多人中,初期确有部分人拿到了齐某许诺的返利钱,但从10月份开始,就都拿不到钱了,于是他们联合起来找齐某,但此时齐某已躲到广东去了。多年积攒的血汗钱被骗,很多人都受不了,于是大家报了警。
2006年12月29日,齐某、龙某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 被告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龙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齐某销售产品的方式已经偏离产品的价值并扰乱了市场秩序,其目的在于通过非法的传销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是以经营行为掩盖其欺骗方式的非法传销行为。齐某构建了整个传销模式,系主犯,龙某负责网上返利,系从犯。
本案将择日宣判。(刘玲玲)
法律助读
个人非法传销5万元可定罪
去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打击涉及传销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该《意见》规定: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名词解释
什么是传销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