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彭某自身疏忽大意导致被骗、银行并无对存款人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义务为由,判决驳回了彭某要求被告成都某银行赔偿4.7万元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3日,彭某持身份证在被告银行开设个人存款账户。当天,1名持军官证的骗子,也以和彭某相同的姓名在该所开设个人存款账户。随后,该骗子找彭某洽谈业务,并趁彭某不备,将双方存折进行了调换。之后,该骗子要求彭某在自己的存折中存入5万元现金,以证明其履约能力。彭某拿折子存入4.7万元后的第二天,发现该款已被支走。
法院认为,彭某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后,实际上并未在该账户上存入款项。惯例上,存款人向存折中存入款项时,银行是根据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和存折账号存入款项,如果银行错误地输入其他存款账号,则银行应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银行根据原告彭某提供的存折而向该存折账号存款,此时,被告并无对存款人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因此,银行并无过错,造成原告彭某款项被骗走的原因,主要是原告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因此,银行对此不应担责。
该案宣判后,原告彭某表示服判,不上诉。鉴于该案中的骗子以调包手段骗取原告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建议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侦处。(王鑫 曲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