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男友在与自己交往前已经结婚,而且没有告诉自己,女方认为男方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以对方侵害了自己的贞操权及名誉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道歉。昨天下午,此案在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作出判决。以侵害贞操权诉诸法庭的案例并不多见,关于“贞操权”的社会与法律意义也值得社会关注。
诉讼 女子状告男友侵犯“贞操权”
原告小文(化名)称:2006年10月,她与被告小峰(化名)在网上认识,在小峰的追求下,两人开始恋爱。恋爱前,小峰从未告知小文自己已经结婚。2006年12月,小峰要求与小文同居,于是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直至今年3月,小文从朋友处了解到男友已结过婚,3月1日刚与妻子办了离婚手续。这个消息对于小文来说如同晴天霹雳,她立即质问男友。面对质问,小峰说愿与小文结婚,此后还去小文家见了父母。但今年5月,小峰突然离开了小文,并拒绝与她见面。小文彻底失望了,今年6月,她到公安部门告小峰强奸,但警方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7月,小峰与前妻复婚。
小文认为,小峰以未婚身份与自己谈恋爱并长期同居,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贞操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巨大伤害,诉请法院判令小峰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当天,小峰并没有出庭。小峰的代理人为他进行了辩护,蜀山区法院未当庭宣判。
心声 公布隐私只为讨回尊严
因为婚外恋引起纠纷的并不少见,但将这种极为隐私的事情诉诸法庭,特别是以“损害贞操权”名义维权的案例并不多。休庭后,记者采访了小文,她说,这么做就是要讨回自己的尊严。
小文的代理律师李珍德与张文广律师认为,当事人勇气可嘉。两位律师认为,贞操权和名誉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小文应当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信心。传统的贞操指妇女不失身、不改嫁,这是男女人格不平等的表现。“贞操权”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一般认为现代贞操权中的贞操,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包括男女双方。而贞操权即不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权利,是一种不作为权。侵害贞操权主要是侵害被害人自主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关于“贞操权”的概念及其具体的法律操作,社会各界对此都有过大范围讨论,观点也有不少分歧。
专家 保护“贞操权”道德更有效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内一些专家。省社会学会会长黄家海认为,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以一种强制的手段来维护社会道德风气。“不少关于贞操权的问题都出现在婚外恋上,特别是年轻女性容易受到伤害。婚外恋在道德上就有争议,如果再用欺骗的方式占据别人的感情,从道德上是应当受到谴责的。”黄会长认为,贞操权的维护很大程度上要靠自己把握,对感情和性都要十分谨慎。“我曾建议高校开设关于恋爱、婚姻及家庭生活的课程,这也是增强维权意识的一种方式”。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建华则认为,“贞操权”在民法诉讼中作为特别保护意义并不大。他表示,法律条文中是没有“贞操权”这三个字的,它仅是法理上的概念,法律规定应当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具体到法律操作就有问题了,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难道要用货币形式去赔偿被损害人的损失吗?这好像是对贞操权的亵渎。”刘建华认为,目前,要对贞操权的维护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或结论都很难,道德法庭的威慑力可能会更为合理有效。(记者 马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