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3名男子在与朋友一起喝酒时,明知对方已喝醉,但仍劝其又继续喝酒,结果导致他醉酒失足坠入河中身亡。日前,北碚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以3名“酒友”有过错为由,判其各承担8000多元到近3万元不等的民事赔付责任。随后,3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7小时内被劝喝了三台酒
据办案人员介绍,今年1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北碚区金刀峡镇人易某与王某等人,在镇上偏岩街上一家茶馆里喝茶打牌。当天中午12时左右,易某与王某到街上一家饭馆吃饭,两人喝下约500克白酒。下午4时左右,易某和王某遇到朋友李某,便叫李一起坐下再次喝了250克左右的白酒。
当晚7时左右,3人喝完酒出来后又遇到了朋友唐某,这时王某等人劝易某去吃火锅。席间王某打开一瓶白酒,不停地劝易某再继续喝。20分钟后,唐某借故离开火锅馆,又过了20分钟左右,李某也以喝醉了为由离开了火锅馆,留下易某和王某继续饮酒。
男子醉酒失足坠河身亡
据介绍,当晚8时左右,早已喝得醉醺醺的易某和王某离开了火锅馆结伴回家。当两人行至当地黑水滩河堤处时,易某因饮酒过多突然坠入只有浅水的河中。此时,易用手拉住了王某,致王也坠入河里。
王某坠入河中后,发现易某面部朝下俯卧于河里,遂将易的身体翻转拉到沙滩处并做人工呼吸,但易并无任何反应,王认为易酒醉未醒,便离开了河滩。第二天上午,易的尸体被人发现。
后经相关部门确认,易喝了1公斤左右白酒,其死亡与醉酒有关。事后,易的家人以王某等3人劝酒过量为由,将王等人告上法院,要求索赔包括1.2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类费用共计5万余元。
法院判3名“酒友”担责
庭审时,王某等3人皆承认与易某一起喝酒属实,但皆称其死亡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付。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易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失足坠入河中,导致其意外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唐某、李某在饮酒中自行离开,未履行扶助义务,对易的死负有责任。而王某在明知易醉酒后,又劝他再去饮酒,而当两人坠入河中时,王未履行救护义务,对易之死负有责任。
法院对死者易某家属提出的12000元精神抚慰金予以认可,判决王某等3人平摊。此外,法院还判王某赔付2.5万余元、唐某赔付4200多元、李某赔付1.2万余元。
记者 黄平 通讯员 丁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