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天上午获悉,房山法院连续受理了多起宠物伤人案,而全市法院一年受理的此类案件已达数百起。法官提醒说,动物饲养人应管好自己的宠物,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调研后认为,宠物伤人均是由于主人管理不善所造成。如果说宠物仅仅是将人咬破点儿皮肉还无大碍,但如果是把人咬伤,尤其是把一个爱美的姑娘咬得夏天都不能穿短袖和短裙,那麻烦可就大了。15岁的王兰(化名)去其家教老师李某家,进门后欢迎她的却是一只凶狠的家犬。李某饲养的家犬挣脱了早就该换的锁链扑向王兰,虽经李某全力抢救,王兰的肩部、臀部以及腿部均已被狗咬伤成为血人,爱美的姑娘从此与短袖和短裙无缘。近日,王兰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误课费等各种费用1万余元。
宠物伤人,不但让王兰和李某师生反目,还极易造成邻居失和。2007年8月,房山区年仅7岁的儿童张大壮(化名)把文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余元。两家居住在同一小院内,你来我往,和睦相处。谁知张大壮有天走近文某豢养的家犬,家犬把张大壮扑翻在地,疯狂撕咬,眨眼间,孩子被恶犬撕咬得面目全非,令人惨不忍睹。生命垂危的张大壮被送到医院抢救,数日后才脱离生命危险,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官说,仅从这两件案例,不难看出宠物伤人的后果十分严重。经济损失通过金钱可以弥补,皮肉之伤通过治疗也许也能痊愈,但受害人精神上的创伤很难补偿。《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就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一、伤人者必须是人为饲养的动物;二、必须是动物出于自身的本能而对受害人造成的;三、必须有被侵害的结果发生且该结果与动物伤人存在因果关系。(作者:刘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