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15月之后前妻怀孕生下一子,女方认为其离婚后仍与前夫同居生活导致怀孕,故起诉要求判令儿子由前夫抚养并承担生育费用。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尹某和张某原系夫妻未生育子女,2004年4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2005年7月10日,尹某在医院生育一子,独自承担了生育费用并使用已作废的结婚证在儿子出生证明上填写生父为被告张某。2006年3月,尹某因无力抚养儿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儿子由张某抚养。尹某认为,其在离婚后仍与张某同居生活至2004年11月份,而自己在此期间怀孕。为此,尹某提供了同事李某的证言,证言证实在此期间尹某与张某仍有往来。同时尹某还向法院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请求,但在诉讼期间,张某下落不明,未应诉答辩。
虎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儿子由被告抚养必须证明被告为儿子亲生父亲或原被告离婚后仍同居生活。原告生育儿子在离婚后15个月,根据人类生育规律,原告怀孕时间不可能在婚姻存续期间。虽被告未做出同意亲子鉴定的意思表示,但仍然不能推定儿子系原被告所生,亦不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证人李某仅证明原被告离婚后仍有交往,不能证明双方同居生活,亦不能证明张某为尹某儿子亲生父亲。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苏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徐文杰 苏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