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在奥林匹克标志范围内
在“鸟巢”侵权事件的报道中,某则消息称“被起诉的企业中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有人猜测,这个某大汽车制造公司指的就是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网上有关消息也把目光聚焦到了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并撰文称:北京的“大汽车制造公司”并不多,根据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公开的广告图片几乎可以确认,其为被国家体育场起诉的企业之一。
10月11日,记者获得北京现代汽车公司的两个电话号码,但始终无人接听。
据了解,被告企业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理人认为,判断在广告背景中使用“鸟巢”建筑形象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鸟巢”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看,包括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并不包括奥运场馆的建筑形象。该代理人认为,具体在企业广告背景中使用“鸟巢”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
对于“由于此案涉及奥运场馆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被告的10余家企业目前都在试图低调协商解决此纠纷,避免因涉嫌侵犯奥运场馆知识产权的诉讼张扬出去,影响企业形象”的说法,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的付主任称,他们一直处于协商中,希望低调解决此事。
业内人士:是否侵权说法不一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美术、建筑类作品归为一类,属于艺术类作品,也就是说“鸟巢”属于艺术类建筑作品。“鸟巢”作为一个特殊的大型艺术类建筑,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自“鸟巢”状告10余企业的消息爆出以来,引起众多社会人士的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些业内人士并不认为企业侵权,而看作是国家体育场想搞资源性垄断,把公共资源变为公司利益。
“‘鸟巢’的建设资金虽然是财政拨款,但是财政的款项来源于全国人民的纳税,而包括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在内的几家企业也都是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既然‘鸟巢’是用纳税人的钱建造的,纳税人就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位人士对记者如是说。
更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似乎有点“小题大做”。因为体育场馆既然是使用所有纳税人依法缴纳的税收建成的社会公众场所,那就应该属于国家社会公用事业范畴之内,其所有权应该完全归属于国家,作为业主的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不可能完全拥有对“鸟巢”的一切法定权利。此外,“鸟巢”作为具有特定意义的建筑,从代表的意义上来说与众不同,但是“鸟巢”并非具体的企业形象标识。如果没有申请法律规定的相关保护规定,即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就无权追究其他企业使用“鸟巢”的形象进行企业宣传。
周泽律师认为,在这场纠纷中,所涉及的企业最后也只是构成了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侵权成立的主体是对方因此受到了利益的损失。而目前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不是一个商业化运作的企业,与被告的企业不存在竞争,因此,侵权之说无法构成。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来斌告诉记者,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起诉企业依据的是著作权法,不是企业说的奥林匹克的法律标志规定,这个特殊的规定和著作权法没有关系。因此,企业的理由站不住脚。
而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来斌认为这其实和国家投入修建的高速公路一样,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但还是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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