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购置新房,上海一家医院的主任医师赵明中收受业务关联单位贿赂款共计43万元。昨天,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对其作出的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43万元的判决。
2004年底,博士研究生赵明中作为心血管内科学科带头人被某高校引进本市工作,2005年4月起先后担任该高校附属医院大内科主任、心血管内科主任、内科学教研室主任等职,主管所在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
在职期间,赵明中经他人介绍,结识上海开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董迪。2005年底,董迪以借款名义为赵明中支付购房首付款43万元。
去年3月,赵明中所在医院开展医务大检查,为掩盖自己与业务关联单位有“私交”的事实,赵明中让董迪昇书写收到其还款的假收条一张。直至案发,赵明中未实际归还。
今年5月,赵明中因涉嫌受贿被逮捕。9月10日,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明中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扣押在案的43万元依法没收。赵明中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明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赵明中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